表决内容:(请在相应框内打√确认)
序号 | 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1 | 《关于〈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
2 | 《关于〈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
3 | 《关于〈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
4 | 《关于〈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
5 | 《关于〈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
6 | 《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
7 | 《关于本公司继续与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 ||||
8 | 《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 ||||
9 | 《关于本公司201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
10 | 《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11年度报酬及聘请2012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
11 | 《关于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 ||||
意见(如有需要可加页): |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2-1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继续与华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
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司拟与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互保情况
(一)公司拟与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继续建立以人民币2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双方可以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也可以指定其子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或要求对方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一方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应同时向对方提供等额反担保。以上的控股子公司仅限于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华立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互保的期限为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到期日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的融资。
(二)公司拟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控股”)继续建立以人民币2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的期限为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到期日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的融资。
(三)公司拟与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特纸”)继续建立以人民币3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双方可以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也可以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一方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应同时向对方提供等额反担保。互保的期限为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到期日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的融资。
(四)公司拟与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西贝拉”)继续建立以人民币5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的期限为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到期日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的融资。
(五)公司拟与济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和集团”)建立以人民币1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的期限为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到期日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的融资。
(六)公司拟与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中国”)继续建立以人民币3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双方可以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也可以指定其控股子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或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一方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应同时向对方提供等额反担保。互保的期限为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到期日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的融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华立集团基本情况
华立集团注册资本为30,338万元,注册地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81号,法定代表人汪力成,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国内和国际贸易、技术服务、管理咨询、设备租赁。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980,498万元,净资产148,572万元,201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215,72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54,270万元,净利润18,184万元。
(二)美都控股基本情况
美都控股注册资本为124,662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掌华,注册地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公司经营范围:旅游业开发; 海洋资源开发、现代农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仓储业;建材、电子产品、现代办公用品、化工产品(专营除外),农副土特产品,纺织品、百货、五金工具、矿产品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实业投资、基础建设投资、投资管理。截至2011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411,781万元,净资产192,899万元,201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30,74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455万元,净利润7,779万元。
(三)民丰特纸基本情况
民丰特纸是1998年11月12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2634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军,注册地浙江嘉兴市甪里街70号,公司主营纸浆、纸和纸制品的制造和销售,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25,697万元,净资产98,902万元,201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40,054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651万元,净利润750万元。
(四)加西贝拉基本情况
加西贝拉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注册地为嘉兴市王店镇百乐路40号,法定代表人符念平,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销售家用电器压缩机,压缩机配件及售后服务。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25,047万元,净资产70,472万元,201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342,97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807万元,净利润7,759万元。
(五)济和集团基本情况
济和集团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注册地杭州市新华路266号,公司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电子产品等的销售;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工程开发,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承接,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煤炭的销售,定型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和冷藏食品)销售。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13,606万元,净资产61,862万元,201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82,485万元,利润总额6,943万元,净利润6,220万元。
(六)绿城中国基本情况
绿城中国注册地址:M&C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GT,Ugland House,South Church Street,George Town,Grand Cayman。主席:宋卫平,公司总部: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新世界大厦14楼1406-1408室。经营范围:於中国发展供销售住宅物业。港交所上市时间:2006年7月。截至2011年12月31日,绿城中国资产总额12,797,653万元,股东权益1,193,990万元;2011年1-12月营业收入2,196,375万元,净利润257,464万元。
三、与本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上述六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上述六项担保不会给本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在实施时本公司将通过互保措施,以有效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四、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为华立集团提供担保;公司为美都控股提供担保11,8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为民丰特纸提供担保19,32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为加西贝拉提供担保10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为济和集团提供担保6,0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为绿城中国提供担保10,0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86,645万 元,无逾期担保情况。
五、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林俊波女士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2-1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
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司拟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互保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新湖公司”)建立以人民币16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本公司为新湖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超过新湖公司为本公司担保额度的50%即80,000万元。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如一方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应同时向对方提供等额反担保。互保的期限为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到期日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的融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新湖集团基本情况
新湖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注册资本为29,790万元,注册地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公司经营范围为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459,279万元,净资产511,319万元,201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314,36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883万元,净利润10,883万元。
(二)新湖控股基本情况
新湖控股注册资本为360,000万元, 注册地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开发;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百货、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561,621万元,净资产为421,908万元,201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212,495万元,实现利润总额4,407万元, 净利润3,493万元。
三、与本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上述公司经营业绩良好,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上述担保不会给本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在实施时本公司将通过互保措施,以有效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四、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为新湖集团、新湖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提供担保38,525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86,645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
五、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林俊波女士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2-1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2012年度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拟于201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0亿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担保合同签订日在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的融资。
主要控股子公司列表
序号 | 公司名称 | 序号 | 公司名称 |
1 | 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1 | 衢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 | 沈阳沈北金谷置业有限公司 | 22 | 丽水新湖置业有限公司 |
3 | 沈阳新湖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 23 | 浙江澳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4 | 天津新湖凯华投资有限公司 | 24 | 舟山新湖保亿置业有限公司 |
5 | 沈阳青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5 | 九江新湖远洲置业有限公司 |
6 | 义乌北方(天津)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 26 | 九江新湖中宝置业有限公司 |
7 | 滨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7 | 新湖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
8 | 泰安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8 | 嘉兴市南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9 | 江苏新湖宝华置业有限公司 | 29 | 上海众孚实业有限公司 |
10 | 苏州新湖置业有限公司 | 30 | 杭州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1 | 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1 | 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2 | 上海中瀚置业有限公司 | 32 | 大连新湖中宝投资有限公司 |
13 | 上海新湖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 33 | 丰宁承龙矿业有限公司 |
14 | 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4 | 内蒙古新湖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15 | 杭州新湖美丽洲置业有限公司 | 35 | 上海新湖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筹) |
16 | 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 | 36 | 平阳县利得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 |
17 | 杭州新湖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 37 | 启东新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8 | 嘉兴新湖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 38 | 天津静海县青蓝投资有限公司 |
19 | 温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9 | 天津新湖中宝投资有限公司 |
20 | 桐乡新湖升华置业有限公司 | 40 | 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 |
在担保总额度内,根据上述控股子公司实际需要确定各自担保额度。
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林俊波女士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2-1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预计2012年度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绿城物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约3000万元,包括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等。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材料,在董事会召开前取得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本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赵伟卿先生、林兴先生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六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因此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新湖绿城物业:成立于2003年2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2012年3月经股权转让后,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
主营业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除酒店经营、除餐饮管理),绿化养护,健身,停车场(库)经营等。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新湖绿城物业与本公司均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交易内容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新湖绿城物业的关联交易皆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持续性交易,预计2012年度与新湖绿城物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约3000万元,包括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等。
本次关联交易有市场价格的主要参照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可参照的,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定价。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公司与新湖绿城物业的关联交易是对公司相关楼盘的物业管理,是公司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持续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楼盘的正常运营。同时,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该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化和公平性的原则,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体现了公平性,因此该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有关与新湖绿城物业管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后认为:
该项交易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有关公司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绿城物业”)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后认为:
该项交易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名:
姚先国(签字):
卢建平(签字):
柯美兰(签字):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2-1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4月9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2年4月19日在杭州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2名,监事陆襄委托监事陈立波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正猛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内容完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1年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对2011年年度报告无异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