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2-011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4月21日
2、召开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陈平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01,902,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5,032,880股的21.91%。应参加会议董事10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独立董事孟庆凯先生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张闯先生代其出席。公司4名监事全部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
1、《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投资(部分)终止决算协议》
表决结果:赞成101,736,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
的99.84%;反对16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16%;弃权0股。
2、《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补充协议(2)》
表决结果:赞成101,736,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
的99.84%;反对165,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16%;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侯育颉、唐胜君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