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4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2年3月31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2年4月21日(星期六)10:0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140.7906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4.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较为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董事会2011年度的工作及运行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情况:表决票6140.7906万票,占全体股东持有和认购的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其中:6140.7906万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批准《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表决票6140.7906万票,占全体股东持有和认购的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其中:6140.7906万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70,326,470.64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79%;实现利润总额人民币72,744,370.9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2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62,022,631.5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75%,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表决情况:表决票6140.7906万票,占全体股东持有和认购的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其中:6140.7906万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表决票6140.7906万票,占全体股东持有和认购的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其中:6140.7906万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表决票6140.7906万票,占全体股东持有和认购的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其中:6140.7906万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表决票6140.7906万票,占全体股东持有和认购的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其中:6140.7906万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和认购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丁明明、龚政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