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2-05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8,621,94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6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会议由王道明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原料、农产品、采购生产资料资金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集团”)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加工、销售水稻、大米、小麦、玉米、大豆、杂粮、植物油、稻米副产品、其他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等。2012—2013年度预计收购原料、农产品、生产资料等,拟向银行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40亿元。
经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通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哈尔滨上游支行、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分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哈尔滨市城郊支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等协商,同意为米业集团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40亿元,需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2010年米业集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66,885万元,实现净利润-4,713万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米业集团资产总额1,005,079万元,负债总额944,963万元,净资产60,116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为40亿元,本议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同意1,148,621,94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二、关于为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收购原料资金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垦麦芽”)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加工、销售麦芽。随着龙垦麦芽的发展壮大,目前已拥有三家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友谊分公司、物流分公司)、五家子公司(秦皇岛麦芽子公司、秦皇岛房地产子公司、昌江龙兴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龙键绿源饮品有限公司、红海种业子公司),2012—2013年度进口和收购原料大麦及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2亿元,其中拟向银行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2亿元。
经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动力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光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南岗支行等协商,同意为龙垦麦芽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2亿元,需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2010年龙垦麦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5,106万元,实现净利润10万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龙垦麦芽资产总额135,681万元,负债总额110,595万元,净资产25,086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为2亿元,本议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同意1,148,262,337股,反对359,607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99.97%。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