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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继续执行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2012-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芜湖港 公告编号:临2012-022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继续执行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将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4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抄转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

    2012年4月23日公司接控股股东书面通知,淮南矿业将继续以自身名义或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的部分股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后续增持计划

    淮南矿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基于对资本市场走势的判断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决定继续执行对本公司的股份增持计划。

    二、后续增持的数量和比例

    淮南矿业拟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现有总股本1,217,647,994股为计算基数,在原定的股份增持计划期间(即自首次增持之日2011年12月19日起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择机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股份总数变动前已增持部分股份)。

    三、有关承诺

    淮南矿业及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计划执行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继续关注控股股东(含其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芜湖港 公告编号:临2012-023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以委托贷款方式补充公司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91号)核准,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842,82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8.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4.7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4,449,994.72元。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会验字[2012]1283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按照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公司连同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2年4月23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以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乙方)账号余额(单位:万元)

    截至2012年4月9日

    项目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8005015480000061140,800以委托贷款方式补充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30160251030000003448,624.999472补充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34200601701801005528759,200增加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

    (二) 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银河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蓝海荣、郑炜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银河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各专户支取的金额合计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银河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上述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以委托贷款方式补充公司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

    按照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本次存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募集资金专户的40,800万元,公司将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补充公司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流公司)的流动资金。

    2012年4月23日,公司作为委托贷款人,与受托贷款人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借款人物流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物流公司发放委托贷款40,8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2个月(从合同签订日起算,即2012年4月23日至2013年4月23日);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基准年利率6.56%;计结息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公司按照合同金额40,800万元的0.03%向财务公司一次性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用。(注:委托贷款手续费用为12.24万元)

    特别说明,该项资金使用系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且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的委托贷款手续费用未达到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营决策权授权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披露标准,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临时公告。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