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307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 编号:2012-022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 年4 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14 名,实际参加董事14 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议案》
为切实保证公司存放在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明确约定在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公司在该制度增加有关条款:“公司在酒钢财务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不得超过在酒钢财务的贷款余额(包括票据承兑、贴现、贷款等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 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鉴于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酒钢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本议案关联董事程子建、梁传密、魏志斌、刘菲、王铁成、任建民、夏添、蒋志翔、郑玉明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600307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 编号:2012-023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公司之间金融业务做出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出具了《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事项出具的承诺函》,就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独立运行并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事宜承诺如下:
1、 酒钢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财务公司,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为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2、 酒钢集团财务公司所开展所有业务活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作情况良好,你公司在酒钢集团财务公司的相关存贷款业务具有安全性。在后续运作过程中,酒钢集团财务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3、 你公司与酒钢集团财务公司进行的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遵循自愿原则,我公司不对你公司的资金存储等业务做统一要求;
4、 酒钢集团财务公司为你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事宜将由你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进行自主决策,我公司及酒钢集团财务公司不干预你公司的相关决策;
5、 鉴于你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我公司,我公司将继续充分尊重你公司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你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事项出具的承诺函》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600307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 编号:2012-024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商标权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2009年进行资产重组时,与公司控股股东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钢集团”)先后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二)》。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酒钢集团无偿将“酒钢”、“JISCO”等18项商标权转让予本公司,转让予本公司后,公司将受让的商标权许可予酒钢集团无偿使用。
公司与酒钢集团积极办理上述商标权的转让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9年10月受理了上述商标权转让申请。但因酒钢集团持有的部分商标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似,未能成功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公司2012年3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09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商标转让情况及获许可无偿使用的议案》,拟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由酒钢集团授权公司使用上述1商标权。但公司2012年4月16日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上述议案。
为确保公司对“酒钢”、“JISCO”、“JG”等商标的使用权益,2012年4月23日,公司与酒钢集团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在前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二)》转让18项商标的基础上,由酒钢集团再向酒钢宏兴无偿转让11项与之类似的商标,转让予本公司后,公司将受让的商标权许可予酒钢集团无偿使用。即日起开始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该等29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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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