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A股简称:亚星化学 A股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2-005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4号《关于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前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公告重大对外担保
2010年8月,你公司控股股东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深圳某公司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8月-2011年2月。你公司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1年4月,亚星集团、深圳某公司及潍坊星兴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兴化工,亚星集团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亚星集团在2011年底前偿还借款本息,星兴化工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义务,亚星集团将持有的星兴化工的股权质押给深圳某公司。截至目前,亚星集团仅偿还借款700万元,你公司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你公司对上述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二、未及时对票据贴现款的损失风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2年3月,你公司向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湖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6,000万元。亚星湖石将上述票据背书给浙江某公司进行贴现。截至目前,尚有近3,400万元票据贴现款未追回,存在损失风险。亚星湖石已就该事项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你公司未将该事项及其可能在亚星湖石产生的损失及时公告。
三、未及时公告停产情况
2012年3月中旬起,你公司原厂区7万吨CPE项目已陆续停产,进入搬迁状态。截至目前,你公司未针对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应当在2012年5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