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进行了审慎核查,确认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要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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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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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1]1711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党政大楼(后楼)
法定代表人:常永福
联系人:刘利峰
联系地址:内蒙古集宁新区乌兰察布市党政大楼后楼
联系电话:0474-8324699
传真:0474-8325778
邮政编码:0120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张勇、孙秋芳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联系电话:010-85127779、010-85127778
传真:010-85127792
邮政编码:100005
(二)副主承销商
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第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小阳
联系人:李珊、张婷婷、吴思宇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2号楼7层
电话:010-66276917、010-662276881、010-66276885
传真:010-66276889
邮政编码:100031
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余鹏
联系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层
电话:021-68761616-8128
传真:021-68767880
邮政编码:200122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王丹愉、刘恒志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19楼
联系电话:010-68565266、021-22169841
传真:021-22169834
邮政编码:200040
(三)分销商
1、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新城区锡林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程敏、王洁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电话:010-66416036、010-88086830
传真:010-66411949
邮政编码:100031
2、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联系人:候宇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10层
电话:010-88091750
传真:010-88091796
邮政编码:100140
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叶凡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恒奥中心B座5层
电话:010-88085136
传真:010-88085135
邮政编码:100140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汪浩、张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首钢国际大厦6层
电话:010-82292869、010-82295547
传真:010-82293691
邮政编码:100088
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杨波、林萍、钟颐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教育科技大厦32层
电话:010-88576898-811、0755-83703737、0755-83716853
传真:010-88576900、0755-83704574
邮政编码:518040
三、财务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恒志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19楼
联系电话:021-22169841
传真:021-22169834
邮政编码:200040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张勇、孙秋芳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联系电话:010-85127779、010-85127778
传真:010-85127792
邮政编码:100005
五、托管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
联系人:李扬、田鹏
联系电话:010-88170735、88170738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2
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偿债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
住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桥东三马路六号
负责人:薛宗彦
联系人:薛宗彦
联系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桥东三马路六号
联系电话:0474-8221063
传真:0474-8221063
邮政编码:012000
七、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0层B2001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张彦
联系地址:北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0层B2001
电话:010-51087768
邮政编码:100125
八、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联系人:宋俊英、张健、阎东
联系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联系电话:010-67089679
传真:010-67080146
邮政编码:100062
九、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负责人:陶修明
经办律师:李敏、杨开广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联系电话:010-66523340
传真:010-66523399
邮政编码:10014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2年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简称“12乌兰察布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四、债券期限:10年。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即自债券发行后第7年起,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8.39%(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3.26%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5.13%,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七、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八、认购单位: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九、债券形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
十、发行范围和对象:本期债券由承销团成员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十一、认购与托管: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
十二、发行期限:6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2年5月3日。
十三、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2年4月25日。
十四、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4月2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五、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
十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自2019年至2022年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人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最后四年应付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人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七、付息首日: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集中付息期:自付息首日起20个工作日(含付息首日当日)。
十九、兑付首日:2019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集中兑付期: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兑付首日当日)。
二十一、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二、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三、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四、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偿债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
二十六、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七、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
二十八、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尽快就本期债券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的申请。
二十九、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分销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二、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售,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均可购买。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承继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投资者同意民生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监管银行及相关方签订《债权受托管理协议》(包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和《账户监管及合作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六、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偿债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方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支付利息1次,最后四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首日为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期债券每年的集中付息期限为自各年付息首日起的20 个工作日(含付息首日当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即自债券发行后第7年起,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兑付首日为2019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企业名称: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52600000005364
注册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党政大楼(后楼)
法定代表人:常永福
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城市建设项目投融资(立项、贷款)、项目投资、建设承包、参股经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受市政府委托开发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广告经营,市政设施冠名,建材生产与经销,服务业经营。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有一家子公司,即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572,561.36万元,净资产419,835.10万元;2009年公司实现净利润19,322.31万元;201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8.70万元,净利润18.87万元。
二、历史沿革
公司系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乌政字[2005]42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30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30,000,000.00元;实收资本230,000,000.00元,经乌兰察布国诚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乌国会审字(2005)第360号)。
2006年6月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乌政字[2006]47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批复》及修改后的章程减少注册资本200,000,000.00 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30,000,000.00元;变更后实收资本为30,000,000.00元,经乌兰察布国诚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乌国会审字(2006)第461号)。
2006年11月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乌政字[2006]204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国有资产等事宜的通知》及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变更注册资本为300,000,000.00元;实收资本为229,087,267.00元,经内蒙古正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内正赫会事(2006)验字第37号)。与此同时,根据上述“通知”,公司的名称由“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实收资本为300,000,000.00元,经内蒙古正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内正赫会事(2008)验字第063号)。
2009年6月,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乌政批字(2009)71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及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出资人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2日之前交付2000万元,7月31日之前交付剩余的1000万元。本次增资经内蒙古正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内兴会事验字[2009]第93号)。
2010年6月1日,乌兰察布市政府下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乌政批字[2010]30号),同意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3.3亿元增加至3.6亿元。本次增资经内蒙古兴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内兴会事验字(2010)第75号)。
三、股东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注册资本36,000.00万元,出资人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公司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公司经理层及工作部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决策的执行者。决策层、监督层、经营管理层按照工作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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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子公司的投资关系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一家控股子公司,即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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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11人,为常永福、杨国文、靳来厚、张智、黄宝玺、刘钦、刘常华、王幂生、付书林、周秉瑞、朱江;其中,常永福为公司董事长,杨国文为公司副董事长,周秉瑞、朱江为公司职工代表。
(二)监事会成员
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5人,为雷忠宝、张利雄、宿守业、刘利峰、赵登科;其中雷忠宝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利峰、赵登科为公司职工代表 。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3人,为王幂生、刘战生、贾钰;其中王幂生为公司总经理。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国有资产经营等。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
“城市化战略”是21世纪中国迈向现代化的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措施之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城市化率从20%提高到45.68%,城市数量从193个发展到655个,城市化建设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城市经济对GDP的贡献率超过70%。城市基础设施的逐步配套和完善,对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经济效率、发挥城市经济核心区辐射功能等有着积极作用,对城市土地增值、房地产业发展、商业服务业的繁荣以及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有着明显的支持和拉动作用。据测算,我国城市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即新增1400亿元,最终带来3360亿元的GDP。因此,提高城市化率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城市化率的提高,对城市建设及相关的城建资源性资产开发业务的需求必然将不断增加。
近年来,由于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中国城市基础设施的现代化程度显著提高,新技术、新手段得到大量应用,基础设施功能日益增加,承载能力、系统性和效率都有了显著的进步,推动了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显示,2010年,我国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跃升至278,140亿元,较2009年增长了23.8%,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额为241,415亿元,较2009年增长了24.5%。为应对金融危机,确保宏观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政府已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深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的改革,促进投融资体制和收益风险的市场化。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进一步改善民生,各省市也出台了多项政策以支持和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预见,城市建设行业在未来几年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乌兰察布市迄今已有6000余年的文明史,该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中部,总面积约5.5万平方公里,下辖11个旗县市区,总人口273万,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居多数的少数民族地区,这里不仅是我国北方古代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也是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能源、资源基地。
乌兰察布市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地处环渤海经济圈和呼包鄂经济带的结合部,是内蒙古自治区东进西出、北开南连的“桥头堡”,也是我国通往外蒙、俄罗斯和东欧的重要国际通道。自“十五”以来,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扶持下,该市发展步伐明显加快,综合实力不断攀升。“十五”期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递增22%以上,财政收入年均递增30%以上。
2010年乌兰察布市地区生产总值为550亿元,同比增长10%;财政总收入36.80亿元,同比增长22.4%;一般预算收入17.33亿元,同比增长23.9%。
乌兰察布市财政及收支情况统计表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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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08、2009、2010年乌兰察布市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地方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是投资大,项目回收期长,影响项目实施的因素多,公益性质较强,与人民生活联系紧密等,所以长期以来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都是政府的职责,这就会导致市政建设的局限性:第一,政府财力有限,无法承受不断增长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沉重负担,致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设施建设跟不上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由于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城建资金很容易受到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乌兰察布市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状况,近年来一直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问题,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倾斜程度也不断加大。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一)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发行人是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是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全市市政建设项目的主要投资业主。
(二)竞争优势
1.区域垄断优势
作为乌兰察布市市政基础建设项目的主体,公司在乌兰察布市旧城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路网建设等方面具有区域垄断优势,确保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市场收益稳定,管理效益明显。
2.政策优势
自公司成立至今,乌兰察布市政府从政策、资金、体制等方面对公司给予了大力支持。根据乌政字[2006]20号文件关于公司的组建方案批复,公司享受包括税费减免、融资支持等多方面政策优惠。公司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政府确定的一些重大城建项目都交由公司投资开发,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向公司注入资金和优良资产。公司成立后,为支持公司融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府加大对公司的支持力度,每年都帮助公司解决一定数量的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融资优势
作为乌兰察布地区投资建设主体,公司充分发挥融资、建设职能作用,以给中心城区新区筹集建设资金为主,同时兼顾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拓宽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通过调整和优化融资结构和方式,合理安排融资计划,控制贷款额度,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有效提高了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三年的时间,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及农业发展银行两家政策性银行为全市争取各类贷款共计7.8亿元,没有不良贷款行为,形成了良好的信用形象。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乌兰察布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等银行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互信关系,取得总计9.35亿元的授信额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贷款14.58亿元,贷款余额12.62亿元,切实保障了乌兰察布市各项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和状况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之一,该类业务基础性较强,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商业服务的繁荣以及地方经济的增长有着很强的支持和拉动作用。此外,乌兰察布城投还有租赁业务、代建业务、担保业务等多项盈利能力较强的业务,这些业务为公司带来了大量的经营性收入和利润。
作为乌兰察布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和代建主体,发行人在政府政策扶持下发展十分迅速。自成立以来,完成了一大批公路、市政管网、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为支持公司顺利完成政府布置的各项代建工程,目前,公司初步实现了以项目代建、项目经营为核心的循环经营体制,并实现了较为客观的代建收益。
四、发行人发展规划
公司作为政府的投资建设主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
公司将在现阶段各项业务经营基础上,深入参与乌兰察布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以此作为立足点,发挥公司企业化运作优势,增强盈利能力,做大做强公司业务。公司将积极推进业务创新,以项目代建、租赁业务为基础,以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营为依托,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综合型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发展,并努力通过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为促进城市建设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及201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08年度、2009年度及201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在阅读以下财务数据时,应当参照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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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数据
单位:元
■
合并现金流量表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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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无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投向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用途
本期债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0亿元,拟投向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老城区连接线改建工程、察右中旗科布尔镇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四子王旗乌兰花镇道路工程、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道路扩建工程、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12条道路建设工程等十八个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7.57亿元,均经有权部门的审批。项目的投资规模、拟使用募集资金规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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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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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对资金进行支配,并保证发债所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限定水平。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用账户存储制度,对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实行集中存放、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2.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严格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投向和金额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3.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披露,并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法定或约定的批准、审批程序,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4.募集资金监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检查核实情况报告董事会。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为了保证本期债券本息按时、足额偿还,发行人将逐年向偿债专用账户提取资金用于本期债券的兑付工作,并在监管银行建立专项偿债账户。此外,发行人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增长潜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状况的基础上,制定了严谨可行的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以保障本期债券持有人到期兑付本息的合法权益。
一、偿债计划
发行人在监管银行设立偿债账户,还本付息资金将按计划进入该账户,并且账户内资金仅能划付至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署的《承销协议书》内规定的账户。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日常运营所产生的现金流、项目回购款形成的现金流等。发行人将于每年还本付息日前7个工作日,提取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并保证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偿债账户有足额的资金支付当期债券本息。若每年还本付息日前6个工作日偿债账户的资金小于规定资金,则监管银行应尽快通知发行人,提醒发行人筹措资金补足偿债账户。
发行人将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保证按时还本付息。专项偿债资金按年计提,不晚于付息日前第7个工作日提取完毕。偿债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收入、日常盈余、项目代建费收入等各项收入。
二、偿债保障措施
(一)公司未来的业务收入和利润是本期债券按期偿付的基础
2008-2010年,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86,568,525.50元、183,802,277.81元和193,223,050.35元,年均净利润为1.87亿元。公司稳定的营业收入、盈利状况和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将为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提供保障。随着乌兰察布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公司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和收入将不断提升。预计未来十年内,公司的业务收入和利润产生的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
(二)BT协议收购款将为发行人带来大量的经营性收入
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及授权,乌兰察布市财政局与发行人签署了回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市政府委托发行人建设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由政府负责收购。协议项下的代建投资额为人民币17.57亿元,产生的应收账款包括代建投资额及投资回报,即工程项目总价款,为人民币34.01亿元。
该协议期限为十二年,于2012年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发行成功之后生效,即从2012年起至2023年止。上述代建项目所形成的回购款是发行人的经营性收入,该款项的回收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三)公司良好的资信状况将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按照国家基础设施产业政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深化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不断扩大基础设施产业经营规模,增强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信和极强的融资能力,与众多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如果由于意外情况导致公司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公司完全可以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以及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间接融资筹措本期债券偿债资金。公司良好的资信状况将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提供有力保障。
三、违约时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和赔偿方式
(一)公司到期未及时偿还本息
公司到期不能及时兑付应付本息时,需自本期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债券持有人公告违约事实,并由民生证券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公司催缴本息款项。除正常的兑付外,公司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违约金=未偿还本息金额×本期债券利率×延迟支付时间。
若公司自付息日或兑付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仍未兑付应付本息,则由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会议决定启动提前偿债程序。如债券持有人大会通过相关的偿付决议后,10个工作日后仍未偿付,债权代理人有权请求公司偿付债券本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二)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实现有重大影响的以下事件:
1.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募集说明书的任何承诺,且将实质影响公司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民生证券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30个工作日仍未解除。
2.偿债资金专项账户被国家司法、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并持续30个工作日内未撤销强制措施。
3.公司将每年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和本期债券进行跟踪评级,且公司的主体评级低于AA-。
4.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民生证券应要求公司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如公司未能使债券持有人权益恢复到安全状态的,民生证券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关协议约定或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直至根据对债券本息兑付影响程度要求公司立即提前兑付本息、启动提前偿债程序
第十五条 风险与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及公司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一、风险因素
(一)与债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本期债券的实际投资收益水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兑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从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会对本期债券的偿付造成一定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期债券上市或者交易流通审批事宜需要在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交易流通,亦不能保证本期债券上市或者交易流通后在二级市场交易活跃,从而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变现时出现困难。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产业政策风险
公司从事经营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资产经营领域,属于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行业。如未来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则有可能影响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支持力度,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内对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2.经济周期风险
如国民经济持续陷入低谷,公司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下降,发展趋势减缓,公司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有可能同时减少,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发行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未来发展趋势也会对项目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三)与公司相关的风险
1.运营风险
公司承担着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和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的重任,如果公司管理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公司信用严重下滑,资金筹措能力下降,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良影响。
2.募投项目投资风险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建设周期长,投资力度大。虽然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工程管理内部制度,并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严谨论证,项目本身仍存在一定风险。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财务管理、工程进度安排、资金筹措、施工管理等诸多环节,需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工程周边居民及单位等方面关系,如果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出现重大失误,将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现金流及收益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策
(一)与债券相关的风险对策
1.利率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适当考虑了对债券存续期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的补偿。同时,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申请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提高债券流动性,分散利率风险,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管理风险的手段。
2.兑付风险的对策
公司制定有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合法、合规投入于募投项目。此外,公司聘请民生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与民生证券共同聘请中国银行担任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专用账户监管人,保障了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
3.流动性风险对策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通性。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对策
1.产业政策风险对策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点省份之一,国家对其支持力度在未来一段时间将保持稳定。公司作为乌兰察布市投资建设主体,自成立以来一直得到乌兰察布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近几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通过注入资产、税收优惠等方式加大对公司的投入力度,政策出现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2.经济周期风险对策
针对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宏观经济走势,提高风险的事前预测水平,制定应对宏观经济波动风险的长效策略。
(三)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对策
1.运营风险对策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职能分配,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避免因管理者个人管理水平不足带来的决策风险。加强对授权经营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水平,提高运营效率。
2.募投项目投资风险对策
本期债券筹集资金募投项目均已取得具有审批权的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公司将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充分应用现代化项目管理手段,对立项、招标、施工等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监控,确保工程过程衔接紧密,不出现重大意外情况。公司将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与资金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成本,确保工程进度计划如期实施,实现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一、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二、评级结论:发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三、主要评级观点:
(一)评级观点
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兰察布投开”或“公司”)是乌兰察布市政府的唯一投资建设主体,主要从事乌兰察布政府授权的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承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等业务。评级结果反映了乌兰察布市风电和马铃薯等产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公司得到乌兰察布市政府支持力度较大等优势,同时也反映了公司经营性业务盈利能力较差、乌兰察布市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等不利因素。综合分析,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很强,本期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小。
预计未来1~2年,乌兰察布市政府对公司财政支持力度不会减弱。大公国际对乌兰察布投开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优势
乌兰察布市处于呼包银经济区和京津唐经济带的结合部,是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开放城市,矿产资源较为丰富;
乌兰察布市风电和马铃薯种植及深加工产业发展得到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支持,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两大产业的发展将为乌兰察布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公司是乌兰察布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及运营唯一的政府投资建设主体,得到了乌兰察布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三)关注
乌兰察布市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一般,财政收入处于内蒙古自治区较低水平;
公司主营业务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强;公司经营性活动产生现金流较少,主要依赖融资活动现金流来满足公司投资活动的资金支出。
四、跟踪评级安排
(一)跟踪评级时间安排
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将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不定期跟踪评级:不定期跟踪自本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进行。大公将在发生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后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1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二)跟踪评级程序安排
跟踪评级将按照收集评级所需资料、现场访谈、评级分析、评审委员会审核、出具评级报告、公告等程序进行。
大公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评级主体、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三)如评级主体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大公将根据有关的公开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或宣布前次评级报告所公布的信用等级失效直至评级主体提供所需评级资料。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发行2012年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债券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第1134号,以下简称《管理工作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有关事项通知》)关于企业债券发行主体资格的要求,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已根据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法规就本次发行获得了有效地批准与授权。
3、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向未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和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投向固定资产投资的18个项目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已获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办理了所需的相关手续;拟投入项目的资金来源构成均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要求;拟投入的18个项目所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未超过其投资总额的60%。
4、发行人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符合《债券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管理工作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债券条例》、《管理工作通知》和《有关事项通知》中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条件的规定。
6、行人通过主营业务能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偿债账户、监管账户以及良好的资信、稳定的经营,均为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偿付提供了有力保证。
7、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8、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符合《有关事项通知》所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债券条例》、《管理工作通知》及《有关事项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9、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符合《债券条例》、《管理工作通知》及《有关事项通知》的要求。
10、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均具备从事企业债券相关业务的资格,符合《有关事项通知》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符合《证券法》、《债券条例》、《管理工作通知》、《有关事项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公司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 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批准文件;
(二)《2012年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12年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发行人2008—201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查询地址
投资人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或互联网址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一)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党政大楼后楼
法定代表人:常永福
联系人:刘利峰
联系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党政大楼后楼
电话:0474-8324699
传真:0474-8325778
邮政编码:012000
(二)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层
法人代表:余政
联 系 人:张勇、孙秋芳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层
联系电话:010-85127779、010-85127778
传 真:010-85127792
邮政编码:100005
投资者如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本公司和主承销商。此外,投资人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如下互联网网址查阅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文:
1.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
以上互联网网址所登载的其他内容并不作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一部分。
债券名称: | 2012年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
发行总额: | 10亿元人民币 |
债券期限: | 10年。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即自债券发行后第7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
债券利率: |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8.39%(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3.26%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5.13%,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
发行方式: |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
发行对象: | 本期债券由承销团成员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还本付息方式: |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自2019年至2022年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人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最后四年应付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人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
债券信用级别: |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级 |
担保方式 | 本期债券无担保 |
乌兰察布城投、发行人、公司 | 指 | 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本期债券 | 指 | 总额为10亿元的2012年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
本次发行 | 指 | 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本期债券在中国境内的公开发行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制作的《2012年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摘要 | 指 |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制作的《2012年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托管人 | 指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偿债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银行 | 指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 |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 | 指 |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承销团 | 指 | 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
承销协议 | 指 |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署的《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承销协议》 |
承销团协议 | 指 | 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承销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
投资者、债券持有人 | 指 | 持有2012年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的投资者 |
余额包销 | 指 | 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即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买入,并按时、足额划付与各自承销本期债券份额相对应的款项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工作日 | 指 | 每周一至周五,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指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日或休息日) |
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 指 |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中喜事务所、审计机构 | 指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出资比例 (%) |
乌兰察布市汇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2006.12.7 | 10,000 | 59.5 |
项 目 | 2010年 | 2009年 | 2008年 |
全市财政总收入 | 36.80 | 30.07 | 35.05 |
全市一般预算收入 | 17.33 | 13.99 | 15.47 |
全市地方财政支出 | 140.03 | 113.99 | 90.52 |
项目 | 2010.12.31 | 2009.12.31 | 2008.12.31 |
资产总计 | 5,725,613,645.17 | 5,128,174,336.04 | 4,015,068,305.89 |
流动资产合计 | 2,759,759,261.09 | 2,251,647,627.14 | 1,154,851,378.35 |
长期投资合计 | —— | —— | —— |
固定资产合计 | 2,693,168,083.08 | 2,694,478,053.70 | 2,696,173,648.04 |
负债合计 | 1,527,262,621.63 | 1,292,128,930.59 | 453,774,151.97 |
流动负债合计 | 264,917,621.63 | 220,598,930.59 | 93,274,151.97 |
长期负债合计 | 1,262,345,000.00 | 1,071,530,000.00 | 360,500,000.00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198,351,023.54 | 3,836,045,405.45 | 3,561,294,153.92 |
项目 | 2010年 | 2009年 | 2008年 |
主营业务收入 | 31,336,711.63 | 16,591,252.32 | 15,736,844.59 |
主营业务利润 | 29,658,996.81 | 13,973,130.50 | 14,059,129.77 |
营业利润 | 18,444,607.29 | 3,094,324.74 | 10,090,199.62 |
补贴收入 | 180,000,000.00 | 180,940,407.00 | 180,000,000.00 |
利润总额 | 198,444,607.29 | 184,030,531.74 | 190,080,199.62 |
净利润 | 193,223,050.35 | 182,271,823.71 | 187,555,383.41 |
未分配利润 | 815,857,966.82 | 641,269,545.72 | 475,847,495.69 |
项目 | 2010年 | 2009年 | 2008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90,856,650.42 | -488,983,083.47 | -206,897,374.9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9,768,711.29 | -35,229,761.66 | -53,646,925.0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14,790,447.54 | 840,179,243.66 | 262,735,162.7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35,834,914.17 | 315,966,398.53 | 2,190,862.75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本期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额度 |
1 | 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60,782 | 34,598 |
2 | 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34,592 | 19,690 |
3 |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老城区连接线改建工程 | 8,518.64 | 4,848 |
4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中心西街道路建设工程 | 1,269 | 722 |
5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中心东街道路建设工程 | 1,269 | 722 |
6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黄茂营街道路建设工程 | 1,200 | 683 |
7 | 110国道至大喇嘛营(商都街)道路建设工程 | 8,908 | 5,070 |
8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平地泉街道路建设工程 | 987 | 561 |
9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巴音街道路建设工程 | 1,200 | 683 |
10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玫瑰营街道路建设工程 | 1,900 | 1,081 |
11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白海子街道路建设工程 | 1,200 | 683 |
12 | 察右前旗巴音镇110国道至平地泉火车站物流快速通道道路建设工程 | 9,000 | 5,122 |
13 | 集宁区208国道至白海子镇玫花公路出口道路建设工程 | 9,200 | 5,235 |
14 | 察右前旗平地泉镇208国道至黄旗海镇道路建设工程 | 4,970 | 2,829 |
15 | 察右前旗平地泉镇208国道至京呼高速公路北出口道路建设工程 | 4,588 | 2,611 |
16 | 察右中旗科布尔镇市政道路建设工程 | 9,888.38 | 5,628 |
17 | 四子王旗乌兰花镇道路工程 | 9,111 | 5,186 |
18 | 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道路扩建工程 | 7,099.43 | 4,048 |
合 计 | 175,682.5 | 100,0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准文号 |
1 | 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内发改投字[2008]2748号 内环审(表)[2008]143号 |
2 | 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内发改投字[2008]2749号 内环审(表)[2008]144号 |
3 |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老城区连接线改建工程 | 乌发改投字(2009)599号 乌环表[2009]75号 |
4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中心西街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投字(2009)591号 乌环表(2008)104号 |
5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中心东街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投字(2009)587号 乌环表(2008)103号 |
6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黄茂营街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投字(2009)586号 乌环表(2008)98号 |
7 | 110国道至大喇嘛营(商都街)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投字(2009)594号 乌环表(2008)102号 |
8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平地泉街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投字(2009)589号 乌环表(2008)100号 |
9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巴音街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投字(2009)590号 乌环表(2008)101号 |
10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玫瑰营街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投字(2009)588号 乌环表(2008)99号 |
11 |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白海子街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投字(2009)592号 乌环表(2008)97号 |
12 | 察右前旗巴音镇110国道至平地泉火车站物流快速通道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交运字(2009)190号 2006年12月25日乌兰察布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 |
13 | 集宁区208国道至白海子镇玫花公路出口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交运字(2009)191号 2006年12月25日乌兰察布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 |
14 | 察右前旗平地泉镇208国道至黄旗海镇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交运字(2009)189号 2006年12月25日乌兰察布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 |
15 | 察右前旗平地泉镇208国道至京呼高速公路北出口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交运字(2009)192号 2006年12月25日乌兰察布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 |
16 | 察右中旗科布尔镇市政道路建设工程 | 乌发改投字(2009)759号 乌环表(2009)64号 |
17 | 四子王旗乌兰花镇道路工程 | 乌发改投字(2009)672号 乌环表(2009)64号 |
18 | 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道路扩建工程 | 乌发改投字(2008)444号 2007年5月10日察右后旗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 |
发行人: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二〇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