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焦点
  • 5:产经新闻
  • 6:财经海外
  • 7:观点专栏
  • 8:公 司
  • 9:公司纵深
  • 10:公司前沿
  • 11:创业板·中小板
  • 12:专 版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路演回放
  • A4:市场·机构
  • A5:市场·动向
  • A6:市场·资金
  • A7:市场·期货
  • A8:市场·观察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上接B15版)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2012年4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B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6版:信息披露
    (上接B15版)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接B15版)
    2012-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6、利息保障倍数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债券一年利息;

    7、利息保障倍数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现金流量净额/债券一年利息。

    第六节 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

    一、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影响到公司的运营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按期支付本期债券本息,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二、偿债计划

    1、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3月15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3月15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3月15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2、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将通过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偿债资金来源

    公司将根据本期公司债券本息未来到期支付安排制定资金运用计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保证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本期公司债券偿债的资金保障和来源主要为公司实现的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及银行借款等。公司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稳步发展,净利润在报告期内保持稳定。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能力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并报表口径
    项目2012年一季度2011年2010年2009年
    营业收入3,749.03210,178.01136,451.1991,275.2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193.4511,117.5410,742.807,928.95
    母公司报表口径
    项目2012年一季度2011年2010年2009年
    营业收入623.27116,292.5894,687.9269,026.53
    净利润-3,683.735,597.336,718.255,477.47

    公司近三年合并报表的平均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净利润)为9,929.76万元,母公司的平均净利润为5,931.02万元,公司的净利润预计足以支付本期债券每年所需支付的利息。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近年来,发行人始终围绕该主导业务、不断创新技术和产品、加强对产业链上下游的布局和调整。从产业发展的方向、技术积累等多方面来看,目前发行人的产品线布局基本合理,发行人步入一个较为稳定的发展阶段。

    2010年底,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通过接受无偿划转的方式获得新疆国资委持有的建工集团3.94858 亿股(股权比例为76.304%)股权,并以3亿元现金对建工集团进行增资。无偿划转及增资完成后,中建总公司共持有建工集团85%的股权。本次重组增资完成后,中建总公司成为建工集团控股股东,从而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建总公司在收购后承诺将综合各方优势,有效地发挥协同效应,努力将建工集团打造成新疆地区乃至中西部地区建设、投资领域的一支劲旅。中建总公司的大力支持将为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今年,随着发行人天宇华鑫水泥项目投入建设,发行人营业成本将进一步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将进一步增加,预测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将进一步增加,为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提供了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目前处在一个稳步上升的发展阶段,稳定的盈利能力将为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一)直接及间接融资渠道通畅

    发行人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主要商业银行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对发行人及子公司均有授信。畅通的间接融资渠道将进一步保障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偿付。

    此外,作为A股上市公司,本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运作规范,盈利能力较强,具有广泛的融资渠道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目前,本公司在资本市场信用记录良好。因而必要时,公司可以通过直接融资手段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这也为公司按期偿还本期债券提供有力支持。

    (二)流动资产变现

    长期以来,公司财务政策稳健,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资产流动性良好,必要时可以通过流动资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截至2012年3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流动资产余额为112,886.47万元,其中存货为6,560.0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58.11%;应收账款为37,913.4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33.59%。若出现公司现金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公司拥有的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资产可迅速变现为本期债券本息及时偿付提供保障。

    (三)担保人为本次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人建工集团为本次债券发行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对本次债券本息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次公司债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建工集团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额度为561,500万元,其中未使用授信额度为453,297万元,拥有一定的备用流动资金。

    五、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安排偿债资金、制定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计划、做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付息、兑付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公司将制定专门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关业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将进行严格检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的投入、运用、稽核等方面的顺畅运作,并确保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并按照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

    (二)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将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利息和到期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计划

    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管理等,并将根据债券本息未来到期应付情况制定年度、月度资金运用计划,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及时、足额地准备偿债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以及到期本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四)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

    本期债券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并在公司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时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必要的措施。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募集说明书第七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五)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已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要求制定了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债券的本息及时足额偿付作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七)发行人承诺

    在未能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期间,发行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六、发行人违约责任

    公司保证按照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期债券本金。若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本公司进行追索。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本公司进行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承诺按照本期债券基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利息及兑付债券本金。如果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在本期债券到期时未按时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上浮20%。

    第七节 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一、 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担保人概况

    1、公司名称: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81,748万元

    3、住所: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39号

    4、法定代表人:邵继江

    5、经营范围: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具体经营范围以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为准);开展国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外经贸部的批复为准);建筑材料、钢材、化工产品(专项审批除外)、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服装鞋帽的销售;建筑设备制造、租赁;建筑材料及商品砼、电器箱柜的制造销售;施工升降机,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汽车运输及搬运装卸;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

    (二)担保人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根据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大华审字[2011]221号),建工集团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11年12月31日
    总资产(万元)820480.42
    总负债(万元)694157.32
    净资产(万元)126323.1
    资产负债率(%)84.60
    流动比率0.98
    速动比率0.77
    项目2011年
    营业收入(万元)852505.83
    利润总额(万元)35206.97
    净利润(万元)26735.08
    净资产收益率(%)23.62
    项目2011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651.2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30338.39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74111.14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二、 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建工集团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主要业务为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及建筑建材的生产销售。截至2011年12月31日,建工集团资产总额达到820,480.42万元。

    建工集团资信状况良好,与国内主要银行保持着长期合作关系,截至2011年12月31日,建工集团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额度为561,500万元,其中未使用授信额度为453,297万元。

    报告期内建工集团在偿还银行债务方面未发生违约行为。

    第八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的《证券跟踪评级制度》,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被评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据其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被评对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告知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亦将持续关注与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据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对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状况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如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所需相关资料以及情况,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

    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评级启动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按照成立跟踪评级项目组、对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电话访谈和实地调查、评级分析、评审会评议、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公布跟踪评级结果的程序进行。在评级过程中,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亦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及时在其公司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并同时报送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发行人亦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将上述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予以公布备查,投资者可以在深交所网站查询上述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根据发行人与东方证券于2011年8月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东方证券受聘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2-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刘丽、樊林爽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10

    邮编:200010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作为发行人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尚处于持续督导期之内。此外,东方证券已被发行人聘任为本期债券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除此以外东方证券与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一)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为维护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聘请东方证券作为发行人发行的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由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试点办法》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本期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按期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发行人应根据《证券法》、《试点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4、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选聘新受托管理人的情况下,发行人应该配合受托管理人及新受托管理人完成受托管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应当向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5、发行人应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本期公司债券相关的事务。

    6、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明确的债权登记日之下一个交易日,负责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该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该名册提供给受托管理人,并承担相应费用。

    7、如果发行人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发行人应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

    (1)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已经根据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公司债券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2)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或延期后仍未能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3)发行人预计不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4)发行人发生或者预计将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5)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

    (6)发行人发生标的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仲裁或诉讼;

    (7)本期公司债券被暂停交易;

    (8)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发行人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债券受托管理报酬。

    (三)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

    2、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受托管理人应作为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

    4、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受托参与发行人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5、受托管理人应按照《试点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6、受托管理人负责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发行人、保证人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督促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7、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作为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8、受托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9、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托管理人应该向新受托管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10、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

    11、受托管理人应制订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规定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12、受托管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发行人涉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13、受托管理人应遵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2、受托管理人应该在发行人公布年度报告起两个月内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4)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5)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6)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的变动情况;

    (7)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向债券持有人通告的其他情况。

    3、以下情况发生,受托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1)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及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时,受托管理人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债券持有人。

    (2)发行人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提示发行人,报告债券持有人,并依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出现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4、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将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以公告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披露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下列情况发生应变更受托管理人:

    (1)受托管理人不能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

    (2)受托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3)受托管理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

    (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变更受托管理人。

    2、新的受托管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新任受托管理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新任受托管理人已经披露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

    (3)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3、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受托管理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聘请新的受托管理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公司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完成与变更受托管理人有关的全部工作。

    4、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起,原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任受托管理人享有和承担,但新任受托管理人对原任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债券受托管理的期限和报酬

    1、本期债券受托管理的有效期限为本期债券募集发行之日起至本期债券所有相关债权债务完结时止。

    2、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一次性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酬50万元。

    (七)违约责任

    1、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2、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偿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干涉。

    4、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或发行人应遵守《试点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债券持有人依法行使权利。

    5、债券持有人会议须公平对待所有债券持有人,不得增加债券持有人的负担。

    6、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法律、《试点办法》、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如下职权:

    (1)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公司债券利率;

    (2)在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及/或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保证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委托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本期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行使;

    (4)应发行人提议或发生影响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变更保证人或者担保方式;

    (5)变更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

    (6)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修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达成相关补充协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7、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以其持有的每一张本期公司债券为一表决权。

    8、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9、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本息;

    (3)可变更受托管理人的情形发生;

    (4)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0、《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11、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单独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则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

    发行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规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发行人为召集人。

    12、召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会议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13、本规则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1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4)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召集人名称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5天前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15、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应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16、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的事项由召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向召集人书面建议拟审议事项。

    17、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在发行人住所地或受托管理人住所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18、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5天公告并说明原因。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

    19、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之债券持有人的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由发行人承担费用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20、应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发行人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代表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应对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询问作出解释和说明。

    21、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同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22、召集人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23、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如果上述应担任会议主持人之人士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推举一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该次会议的主持人。

    24、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为两人,负责该次会议之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主持推举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

    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25、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26、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27、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通过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以后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28、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发行人股东;

    (2)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2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代表本期公司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30、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

    任何与本期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情形之外:

    (1)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的提议做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31、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本期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上述公告事宜。

    32、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监票人的姓名;

    (4)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本期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5)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询问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33、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至本期公司债券期限截止之日起五年期限届满之日结束。

    34、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本期公司债券交易的场所报告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公司第四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2011年度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股东大会同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比例。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公司拟安排其中的约0.5亿元偿还银行贷款,3亿元用于置换偿还短期融资券所需流动资金,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资金状况。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一)偿还银行贷款、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偿还贷款明细合计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

    4,0001,0005,000

    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债务结构调整及资金使用需要,对上述偿还计划进行调整。

    (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由于发行人在2011年1月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在2012年1月28日到期,发行人偿还短期融资券需要占用流动资金,因此存在补充流动资金的客观需求,因此本期债券发行后将用于置换偿还短期融资券所需的流动资金3亿元。

    单位:万元

    拟偿还债券名称本期债券总金额到期日期拟置换流动资金金额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30,0002012年1月28日30,000

    由于发行人主要经营预拌混凝土业务,公司客户多为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即产即销,经营周期短;而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并且工程款结算期长,受此影响,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收账款占用资金一般较大,周转速度较慢。故发行人日常经营对资金需求较高,需要持有大量现金储备用于主营业务的发展。

    随着发行人不断提高产能、产量,不断加大技改、研发力度,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由于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因此加大原材料采购、扩大材料备货,抵抗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经营风险,从而增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本次发行债券并拟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更快的实现扩大产销规模,降低经营风险。

    综上,公司将募集资金净额中0.5亿元偿还银行贷款,3亿元用于置换偿还短期融资券所需流动资金,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的实际。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期债券发行后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运转正常,未发生可能对本期债券的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林

    住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268号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456号

    联系电话:0991-8853208

    传真:0991-8851791

    联系人:林彬、王俪颖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2-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中国人寿广场B座7层

    联系电话:010-66218100

    传真:010-66215899

    项目主办人:席睿、程子建

    项目组人员:李辉雨、张娜伽

    三、分销商:

    (一)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17楼

    联系电话:020-87324626

    传真:020-87321755

    联系人:刘强、孔崴、张韧赜

    (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联系电话:0512-62938677

    传真:0512-62938670

    联系人: 张协、莫华寅、郭冰洁、孙欣

    四、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利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A座12层

    联系电话:010-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经办律师:冯翠玺、王培斯

    五、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住所:上海南京东路61号4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琪、姚辉、朱瑛、李婷、徐珍

    六、担保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继江

    住所: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39号

    联系电话:0991-8842839

    传真:0991-8856648

    联系人:闫敏

    七、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敬如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1幢968室

    联系电话:021-51019090

    传真:021-51019030

    评级人员:邵津宏、魏巍、王维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目录

    除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资料外,备查文件如下:

    一、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期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五、其他有关上市申请文件。

    投资者可至发行人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处查阅本上市公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