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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1版)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该情形导致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第十七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年2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年至1949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年6月、7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被Global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1年3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等10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恒生指数成份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银香港的总资产为1,810亿美元,资本总额为113.5亿美元,其中实收资本为55.2亿美元,资本充足比率更达16.14%。中银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A级信用评级,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评如下(自2007年至今没有改变):

      长期 短期

      惠誉/FitchRatings A F1

      穆迪/Moody’s Aa3 P-1

      标普/Standard&Poor’s A- A-2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的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QDII及其理财产品等),亦素有经验,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2006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QDII产品之境外托管行,及于2007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等,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香港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截至2010年12日31日止,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为4,601亿港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达17.5%。

      二、 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履行以下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计算境外基金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基金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8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发售公告。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庄贤

      联系人:沈兆杰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全面提供有效的所投资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该情形导致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8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也可以投资于其他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回购、短期政府债券与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B、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C、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D、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下午15:0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7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基金管理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 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六、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