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王福琴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郑怡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欧晓龙 |
公司负责人王福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怡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欧晓龙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2,128,064,953.66 | 2,093,505,217.05 | 1.65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824,266,463.39 | 795,028,120.75 | 3.6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88 | 1.81 | 3.87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10,342,111.45 | -40.08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25 | -50.00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46,790,332.08 | 46,790,332.08 | -1.78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66 | 0.1066 | -1.8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84 | 0.1084 | -0.46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66 | 0.1066 | -1.8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72 | 5.72 | 减少1.79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81 | 5.81 | 减少1.73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096,145.43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793,896.0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72,578.09 |
所得税影响额 | -287,981.66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3,536.27 |
合计 | -766,345.45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3,714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 293,012,21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548,228 | 人民币普通股 |
何晓阳 | 9,755,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9,167,096 | 人民币普通股 |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 | 8,005,088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7,193,063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银行-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 6,581,395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信实业银行-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250,264 | 人民币普通股 |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 2,655,577 | 人民币普通股 |
林秋燕 | 2,199,62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项目 | 2012年3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短期借款 | 30,000,000.00 | 50,000,000.00 | -20,000,000.00 | -40.00% |
应付票据 | 500,000.00 | 4,900,000.00 | -4,400,000.00 | -89.80% |
应交税费 | 17,998,604.76 | 32,762,665.64 | -14,764,060.88 | -45.06% |
应付股利 | 18,288,829.51 | 736,840.07 | 17,551,989.44 | 2382.06% |
变动原因:
(1)短期借款减少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提前偿还贷款。
(2)应付票据减少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支付。
(3)应交税费减少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公司税款入库。
(4)应付股利增加主要原因是2012年3月15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宣告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元(含税),截止报告期末股利尚未支付。
2、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项目 | 2012年1-3月 | 2011年1-3月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营业外收入 | 1,358,626.09 | 207,890.86 | 1,150,735.23 | 553.53% |
营业外支出 | 1,833,453.60 | 398,474.00 | 1,434,979.60 | 360.12% |
变动原因:
(1)营业外收入增加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收到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增加。
(2)营业外支出增加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清江店终止经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款项。
3、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项目 | 2012年1-3月 | 2011年1-3月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0,342,111.45 | 184,151,307.00 | -73,809,195.55 | -40.0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3,723,955.90 | -207,177,047.72 | 153,453,091.82 | 不适用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4,074,324.07 | -19,716,677.44 | -34,357,646.63 | 不适用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543,831.48 | -42,742,418.16 | 45,286,249.64 | 不适用 |
变动原因: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支付供应商货款及缴纳税费较上年同期增加。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公司收购菏泽惠和商业中心有限公司股权及增资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新增短期借款1000万,以及本报告期公司偿还贷款2000万。
(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增加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成都人民商场(集团)宜宾大观楼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经营的纠纷
本案基本情况详见以前年度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报告期内本案进展情况如下:2012年2月20日,该案开庭审理,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尚未有判决结果。
2、关于本公司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仲裁及诉讼纠纷:
本案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0 年12 月29 日、2011 年1 月15 日、2011 年3月9 日、2011 年4 月28 日、2011 年5 月31 日、2011年6月25日及201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临时公告及2010、2011年度定期报告。
本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本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V20100648 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裁决结果如下:
1)本案《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于2012年4月20日终止,双方应自该日起依法对合作企业进行清算。
2)驳回申请人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作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的仲裁请求。
3)驳回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即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作合同》的第三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合作企业即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每年优先向被申请人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和企业税后利润50%的利益分配方式。
4)驳回被申请人请求裁决确认《合作合同》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的仲裁请求。
5)驳回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立即撤出成都商业大厦的仲裁请求。
6)驳回被申请人请求裁决申请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赔付被申请人人民币0.5亿元的仲裁请求。
7)本案仲裁本请求仲裁费为67,143美元,由申请人全部承担,并与申请人交付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795,0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与被申请人交付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充抵。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裁决结果,公司2011年1月1日起至合同终止(即2012年4月20日)期间本公司应获得收益尚需双方协商确定,本报告期公司暂按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实际支付金额确认收益600万元,待相关收益确定后,再予以调整。本案反请求仲裁费共计人民币795,000元由本公司承担。
(3)本次裁决对公司2011年半年报、2011年三季报、2011年年报中对合作企业-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可能影响:公司2011年半年报、2011年三季报、2011年年报中按照太平洋中控的仲裁请求即“合作企业每年优先向被申请人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并且被申请人每年可获合作企业年度税后净利润(注:净利润的计算须先行扣除合作企业已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的50%”为依据确认公司对合作企业-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由于受该仲裁判决结果第三条的影响,公司2011年半年报、2011年三季报、2011年年报中定期报告对合作企业-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需经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公司将就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关于本公司与成都市商务局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
本案基本情况详见以前年度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报告期内本案进展情况如下:
2012年2月10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67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成都市商务局因与本公司、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的(2008)川民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4、关于公司终止经营人民商场清江店的相关事项
该事项相关情况详见2012年3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
本报告期由于清江店终止经营产生赔偿及清理费用约350万元。剔除上述影响,本报告期公司实现净利润50,142,391.21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99%,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50,281,127.51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55%。
5、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
2012年1-3月,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3,000万元,取得收益550,794.67元。截止2012年3月31日,理财产品余额为零。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12年3月15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438,799,736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红股,派发现金股利0.4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2011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上述方案正在实施过程中。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琴
2012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成商集团 编号:临2012-13号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事项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重大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1993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针织品公司(现由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接,被申请方,以下简称"成商集团")与香港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现由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承接,申请方,以下简称"太平洋中控")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双方合作成立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
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成立后,合作合同的部分条款经过了多次变更。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合作合同条款约定,合作经营总期限为二十一年,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为七年(自1994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第二个阶段为十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第三个阶段为四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一阶段期满的前一年双方本着共利互惠的精神,以营业额比例法;或者合作改合资;或者向中方保底等为原则商谈下一阶段的利益分配及其他合作事宜,如双方经合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中止下一阶段的合作。同时合作合同第二十五章第五十九条约定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相体谅的原则,如合作双方在合作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下,由国家对外贸易促进会或其指定的机构仲裁。
在合作过程中,第一阶段成商集团在1997年取得合作收益1,468万元(从1997年7月起成商集团承接合作合同,在此之前的合作收益由四川省成都市针织品公司享有),1998年取得合作收益2,600万元,1999年和2000年每年取得合作收益2,800万元;第二阶段成商集团每年取得合作收益2,600万元。
根据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成商集团与太平洋中控从2010年1月起就开始对第三阶段的合作利益分配和其他合作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双方均提出了各自的合作条件,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
本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0)中国贸仲京字第022406号《V20100648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申请人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已就《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①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②请求按照《合作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作合同》第三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益分配方式为:合作企业每年优先向被申请人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并且被申请人每年可获合作企业年度税后净利润(注:净利润的计算须先行扣除合作企业已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的50%。③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正式受理上述仲裁申请。
针对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本公司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作合同》第二十五章第五十九条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国家对外贸易促进会",该机构名称与涉外法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一致,且国家也没有该机构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条规定,《合作合同》第二十五章第五十九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无效。因此,本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1993年7月17日签订的《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第二十五章第五十九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2011年1月14日本公司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立确仲字第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立确仲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2011年5月,本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反请求:
①请求裁决确认反请求人与被反请求人之间的《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被反请求人与反请求人对成都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②请求裁决被反请求人立即撤出成都商业大厦;
③请求裁决被反请求人赔偿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被反请求人实际撤出成都商业大厦之日止,反请求人因无法收回成都商业大厦而产生的损失,暂计算至2011年5月31日的损失数额为0.5亿元;(损失计算方法:以1.2亿元/年为基数(自2012年开始每年递增15%),按照实际占用时间计算损失数额,暂计算至2011年5月31日,损失数额为0.5亿元。)
④请求裁决被反请求人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
2011年6月23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V20100648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案反请求受理通知》,本公司提出的上述仲裁反请求已正式受理,将与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审理。2011年9月29日,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该案。2011年12月21日,仲裁委作出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
本重大仲裁事项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0 年12 月29 日、2011 年1 月15 日、2011 年3月9 日、2011 年4 月28 日、2011 年5 月31 日、2011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临时公告及2010、2011年度定期报告。
二、本重大仲裁事项裁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00号),本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与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V20100648 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如下:
1)本案《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于2012年4月20日终止,双方应自该日起依法对合作企业进行清算。
2)驳回申请人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作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的仲裁请求。
3)驳回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即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作合同》的第三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合作企业即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每年优先向被申请人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和企业税后利润50%的利益分配方式。
4)驳回被申请人请求裁决确认《合作合同》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的仲裁请求。
5)驳回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立即撤出成都商业大厦的仲裁请求。
6)驳回被申请人请求裁决申请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赔付被申请人人民币0.5亿元的仲裁请求。
7)本案仲裁本请求仲裁费为67,143美元,由申请人全部承担,并与申请人交付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795,0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与被申请人交付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充抵。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2012年一季报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裁决结果,公司2011年1月1日起至合同终止(即2012年4月20日)期间本公司应获得收益尚需双方协商确定,本报告期公司暂按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实际支付金额确认收益600万元,待相关收益确定后,再予以调整。本案反请求仲裁费共计人民币795,000元由本公司承担。
五、本次裁决对公司2011年半年报、2011年三季报、2011年年报中对合作企业-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可能影响:
公司2011年半年报、2011年三季报、2011年年报中按照太平洋中控的仲裁请求即“合作企业每年优先向被申请人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并且被申请人每年可获合作企业年度税后净利润(注:净利润的计算须先行扣除合作企业已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的50%”为依据确认公司对合作企业-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由于受该仲裁判决结果第三条的影响,公司2011年半年报、2011年三季报、2011年年报中定期报告对合作企业-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需经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公司将就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