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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有助于新股合理定价——专访国泰君安证券副总裁刘欣
    2012-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钱晓涵

      ⊙记者 钱晓涵 ○编辑 梁伟

      

      尽管距离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结束征求意见已有一周左右时间,但业界关于一级市场发展核心问题的探讨依然热烈。国泰君安证券副总裁刘欣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最新一轮的改革措施强调信息充分披露,有利于市场的自身成长和监督,有助于降低新股发行价格,有利于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不过,在征求意见稿中,主承销商再度与自主配售权失之交臂,也引起了业内的高度重视。

      如何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从而实现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发展?今年以来,社会各界人士就这一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议,如“扩大网下配售比例”、“赋予券商自主配售权”、“建立IPO询价机构的跟踪审查机制”、“适度放宽询价过程和时间限制”、“推行储架发行制度”、“加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引入存量发行制度”等。

      在监管部门本月初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扩大网下配售比例、引入存量发行机制、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监管等措施都有所提及,但此前呼声很高的“赋予券商自主配售权”,则再一次落空,对此,多家券商表示遗憾,并表示在征求意见期内,已向监管部门提交了书面回复,继续争取新股自主配售权。

      “赋予主承销商一定的自主配售权,一方面可以给予那些真正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更多的股票,使得获配结果可以更充分反映投资者意愿和需求,减少股票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另一方面,则可以强化主承销商与投资者的合作,形成长期共存的伙伴关系,有助于主承销商逐步建立、培养起自己的销售网络和销售客户群体。更重要的是,可以逐渐改变目前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的角色定位,由目前倾向于发行人的利益逐步转变到兼顾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双方利益,在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博弈中起到平衡的作用,真正发挥中介功能,从而使新股定价更趋合理。”

      刘欣建议,可先从部分研究力量、定价和销售能力较强,以往发行定价过程中能恪守执业道德、无违规情形的券商中先行进行自主配售权制度的试点。“试点期间自主配售比例可先从发行量的20%开始,比例过低,则失去意义;过高,经验不足,同时可能带来道德风险。”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引进了诸如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发审会前提供预估价格等措施。刘欣担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弱化了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改革方向。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首先,以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作为定价的核心因素,确实有利于降低发行价格,一定程度上解决新股发行的三高问题,但带来的结果是限制了资本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其次,目前许多新上市企业所处的细分行业发展情况与已上市企业的行业并不完全相同,行业的竞争态势与发展前景不尽相同,市盈率并不具有可比性,不应用同一市盈率标准来评判。该规定的实施将使得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和盈利能力一般的公司在最终的发行定价上没有体现出明显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盈利预测的难以预见性(特别是第一季度发行的企业),大多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能会以不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25%的水平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

      刘欣表示,用平均市盈率来控制发行价范围虽然可以有效控制发行价格过高,但不能很好的体现定价市场化,可能出现新股上市后即被爆炒的现象发生。所以,建议取消征求意见稿中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市盈率25%时需披露盈利预测及重新询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