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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2-005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72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5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660万股,网上发行2,675万股,发行价格为30.86元/股。共募集资金102,918.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017.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901.0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3月20日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04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确认。

      一、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文件,公司分别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称“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支行(以下称“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基地支行(以下称“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 公司在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专户,账号1101013388100044308,

      截至2012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亿叁仟陆佰壹拾肆万陆仟壹佰贰拾元叁角捌分(¥536,146,120.3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站空冷凝汽器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通知存款和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3,614.612038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4月1日,存单的期限分别为6、12个月、七天通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开设专户,账号0150014170000342,截至2012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万肆仟捌佰陆拾壹元壹角壹分(¥350,004,861.11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站空冷凝汽器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35,000万元,开户日期2012年4月1日,期限 12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100,001,388.9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站空冷凝汽器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9,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4月6日。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通知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上述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景泉、张宇及持续督导专员张景利可以在专户开户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中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4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