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戚围岳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匡健军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匡健军 |
公司负责人戚围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匡健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匡健军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51,361,005.87 | 147,682,433.53 | 2.49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17,417,770.38 | 17,402,261.70 | 0.0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0.07 | 0.07 | 0.00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3,377,002.47 | -484.71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1 | -484.71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5,508.68 | 15,508.68 | -94.8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001 | 0.0001 | -94.8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003 | 0.0003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001 | 0.0001 | -94.8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09 | 0.09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43 | 0.43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金额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60,000.00 |
合计 | -60,000.00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2,842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秦佳熙 | 3,189,488 | 人民币普通股3,189,488 |
赵恒亮 | 1,917,540 | 人民币普通股1,917,540 |
周飞龙 | 1,668,719 | 人民币普通股1,668,719 |
黄冠辉 | 1,637,000 | 人民币普通股1,637,000 |
孙兆艳 | 1,367,100 | 人民币普通股1,367,100 |
肖莲菊 | 1,217,339 | |
陈宏宇 | 1,208,800 | 人民币普通股1,208,800 |
沈容庆 | 1,107,820 | 人民币普通股1,107,820 |
刘文淳 | 968,790 | 人民币普通股968,790 |
沈燕 | 892,500 | 人民币普通股892,500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事项:公司为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贷款1100万元提供担保一案:
1、2012年1月13日,公司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银行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经询问获悉公司在华夏银行武汉汉口支行、工商银行桥口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437,598.80元被扣划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均被冻结,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上述事项的法律文件或书面通知。
2、2012年1月17日,公司领导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询问相关事宜,拿到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9日做出的(2011)越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09年5月31日为3939711.91元,从2009年6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和《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和复利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安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 被告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
三、 被告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质押物(被告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 驳回原告广州安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67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共97671元,由被告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确定的上诉请求数额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本公司核查情况:
一、公司为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贷款1100万元提供担保和解事项已于2009年4月29日予以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本公司2009-014号公告)。
2008年10月24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了《关于解除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8年7月21日在我行贷款余额为1100万元,欠息314.618289万元,贷款由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我行与广州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和解协议,广州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代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贷款300万元后,银行同意解除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剩余贷款本息的连带担保责任。
由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实际上已解除,并不应该承担上述事项中所述应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
二、除公司主动到法院拿到上述(2011)越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外,公司从未收到法院关于上述诉讼事项的任何通知和文件,本公司认为,越秀区法院的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决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请撤销越秀区法院的判决。同时,公司亦在积极与越秀区法院执行庭沟通,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
(二)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诉讼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出具了强调意见,具体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九)1、(十)4所述,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万鸿集团与广州安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尚在进行当中,公司银行账户已于期后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冻结,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
针对审计意见中的强调事项,本公司董事会表示理解和认可,截止2011年12月31日,在实际控制人佛山市顺德佛奥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公司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圆满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于2011年9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
公司与广州安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司已聘请了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请撤销越秀区法院的判决。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现金分红方案。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围岳
20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