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2012-007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五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五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于2012年4月27日下午在上海影城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3人,代表股份 163,791,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33804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葛俊杰先生主持。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63,791,34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7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99984%。)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163,791,34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7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99984%。)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1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0,967,918.02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3,087,167.3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604,376,360.91元,扣除 2011年6月实施2010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股利65,800,723.80元,年末上市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666,456,387.82元。
公司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438,671,49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00元(含税),合计分配股利43,867,149.2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201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同意票163,789,185股,反对票2160股,弃权票27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98665%。)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63,791,34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7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9998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1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2年度公司将与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持续性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 | 产品 | 关联人 | 2012年预计总金额 (万元) | |
采购 | 糯米、梗米、小麦 | 上海翰丰谷物有限公司 | 2,000 | 总计8,500 |
光明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4,000 | |||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 500 | |||
蜂蜜 | 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 | 500 | ||
其它原辅料及包装材料 |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 1,500 | ||
销售 | 酒 | 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 | 15,000 | 总计26,500 |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 9,000 | |||
上海好德便利有限公司 | 1,500 | |||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 1,000 | |||
合计 | 35,000 |
上述关联交易均以市场的公允价为交易价。预计2012年度将发生持续性购销关联交易 3.5亿元。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至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止。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据此,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不参与对本议案的投票表决。
(同意票2,458,94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7股,关联股东放弃投票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99890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运作需要及资金使用计划,预计公司在2012年度内向银行贷款余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同意票163,791,34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7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9998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票163,791,34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7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99984%。)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已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方祥勇、达健律师予以法律见证,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备查文件: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五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五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决议》;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五次股东大会(2011年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