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2-011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上午9:00开始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会议室。
6、主持人: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5人,代表股份122,101,7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60.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22,101,7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22,101,7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22,101,7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22,101,7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22,101,7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22,101,7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22,101,7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22,101,7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22,101,7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1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2年4月7日刊载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剡、宗爱华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