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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单银木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单银木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寿林平

    公司负责人单银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单银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寿林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5,159,059,693.425,503,699,770.35-6.26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863,514,851.30862,299,801.220.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8631.8610.14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88,892,204.10-23.0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192-2.51
     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305,835.002,305,835.00-80.7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50.005-8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20.022-7.2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050.005-80.7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270.27减少1.20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91.19减少0.19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05,796.2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60,000.00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2,280,466.90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2,422,749.53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525,535.44
    所得税影响额1,480,941.0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12,463.02
    合计-8,069,139.32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58,071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单银木46,345,821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489,476

    潘金水4,803,047

    陈辉4,093,867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2,532,000

    李洪滨2,251,029

    杨青2,038,900

    仲卫善1,927,597

    许荣根1,691,639

    靖江市地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418,011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期末余额年初余额增减幅度(%)产生变动主要原因分析
    货币资金441,610,563.95880,242,548.77-49.83订单融资保证金到期,其他货币资金减少
    交易性金融资产5,682,586.9818,105,336.51-68.61部分远期结汇业务到期转回及期末估值变动所致
    应收票据11,113,940.302,000,000.00455.70期末收到票据未背书或转让
    预付款项113,841,058.8767,265,949.5269.24预付工程施工款增加
    工程物资992.743,471.37-71.40在建工程领用所致
    长期待摊费用211,526.23304,631.18-30.56装修费用摊销所致
    应付股利11,070,000.00400,000.002,667.50子公司利润分配,少数股东分红款未支付
    其他应付款84,794,922.35185,830,273.98-54.37合同取消,预收款转入其他应付款,本期退还;以及归还往来款
    预计负债 4,000,000.00-100.00根据诉讼判决调整损失,转销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852,388.052,715,800.48-68.6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
    专项储备163,997.641,264,338.01-87.03安全生产基金使用所致
    利润表项目本期金额上年同期金额增减幅度(%)产生变动主要原因分析
    营业收入456,776,735.93701,901,796.42-34.92受印度工程取消及集团内销售业务未实现对外销售合并抵销影响
    营业成本359,208,718.01609,591,755.15-41.07受印度工程取消及集团内销售业务未实现对外销售合并抵销影响
    财务费用25,069,336.3313,942,389.2279.81短期借款融资规模增加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11,170,266.793,170,441.84-452.33应收账款收回,坏账准备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工程履约保证金坏账准备转回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2,422,749.53  根据远期结汇业务到期公允价值转回及期末估值确认
    投资收益 385,551.79-100.00上期发生期货投资收益,本期无此业务发生
    营业外收入3,129,136.371,399,564.32123.58诉讼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部分转回
    营业外支出155,549.56435,651.36-64.29本期对外损赠支出减少
    净利润4,996,166.1111,845,724.81-57.82受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增加影响
    现金流量表项目本期金额上年同期金额增减幅度%产生变动主要原因分析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318,495.68-8,352,314.76-71.43处置资产减少及投资支付款项增加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5,516,812.84-26,523,765.37309.31订单融资形式取得的银行借款到期偿还,保证金转回。同时增加部分短期借款,补充流动资金。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9年8月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我司诉武汉香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事项公告刊登于2009年8月11日《上海证券报》。2010年8月11日,杭州中院就该案进行了证据交换,双方对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对方于当日提交了已支付我司款项的票据证明其付款情况,庭后我司将对方付款情况意见提交法院。后法院依法将该案进入造价鉴定程序,2011年10月造价鉴定结果已出,我司对人工费调差未计入造价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补充鉴定,法院同意并已安排鉴定公司补充鉴定。

    鉴于此案件诉讼标的较大,而且在诉讼的过程中存在各种难以预计的风险,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2)我司诉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国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江苏国安归还我司借款人民币19,227,426.84元以及801,454美元。江苏国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司也提起上诉。2010年11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江苏国安未按照判决结果履行义务,我司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

    2012年1月13日,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起诉至大丰市人民法院,要求我司支付其安哥拉项目工程款及开办费共计5727.06万元,并申请法院冻结我司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2012年1月17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对我司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实际冻结我司银行存款1700余万元。对此,我司已提交解冻申请书、复议申请、答辩状等材料,现等待法院后续安排。

    (3)2011 年4月,南通海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司支付其安哥拉工程的劳务报酬等费用共计 43,076,777 元;同年 5月,我司以安哥拉工程超付工程款等共计11,475,790.70元为由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南通海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赵水斌、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2011年9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同年10月,萧山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3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现等待法院下一步工作安排。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时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单银木先生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报告期内,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本报告期未进行现金分红。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银木

    201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