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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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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9,410.8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410.88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2.0%=22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220.00=10,7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6个月内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做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三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0.05元/基金份额。则: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10,000-99.01+3)/1.00=9,903.99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元。
认购保本基金额=9,900.99+99.01+3=10,003.00元
可赎回金额=0.90×9,903.99=8,913.59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03.99=495.20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408.79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保本赔付差额=10,003.00-9,408.79=594.21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认购保本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0,003.00-495.20=9,507.80元。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20元。
认购保本金额=9,900.99+99.01+3=10,003.00元
可赎回金额=1.20×9,903.99=11,884.79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03.99=495.20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2,379.99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1,884.79元。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按照第十八部分第二条第8项的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第十八部分第二条第8项的约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十、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1、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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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截至2011年3月末,公司拥有11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1072.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1571.6亿元。
2011年9月末,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694.01亿元。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投保为11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234.77亿元人民币。
(2)保证范围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担保额度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金额上限为31亿元人民币。
2、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保本保障范围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证周期的保本保障签署《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如无特殊说明,保本周期均指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保证人为本基金提供保证收取的担保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担保费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2%。。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当确定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终止基金合同、或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保证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证人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六)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保本周期内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属于安全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属于风险资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保本增值的投资理念,以固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为基础进行资产配置,并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在保本的前提下追求资产的增值。
4、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CPPI策略为基础,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在此基础上通过严谨的量化分析和实地调研,精选优质股票和债券进行投资布局,以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CPPI策略为依据,通过设置安全垫,对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确保到期保本。
CPPI策略的原理可以用下面的公式加以说明:
■
其中,At表示t时刻的基金资产净值,Dt表示t时刻的安全资产净值,Et表示t时刻风险资产的净值;M为风险乘数,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Vt表示t时刻的动态保本金额,称为价值底线;(At-Vt)称为安全垫,是指基金资产净值与价值底线之间的差额;Ft表示t时刻的最低保本金额,称为保本底线;Xt为在保本底线基础上上浮的比例。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确定保本底线Ft:根据本基金三年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投资金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使得这部分资产到期后本利之和等于期末目标价值;此现值即为保本底线;
2)确定价值底线Vt:根据保本底线的值上浮一定比例Xt做为动态保本金额,即确定价值底线。价值底线的设立是为更好的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力争使基金资产净值高于价值底线水平,从而更好的实现保本的目标。上浮比例Xt采取动态调整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策略,主要考虑基金单位净值增长、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投资比例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价值底线的调整贯彻只升不降的原则;
3)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值,该数值即为安全垫At-Vt;
4)确定风险乘数M:风险乘数主要通过考察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选取并由金融工程小组通过数量化研究进行定期的重新评估与调整:
a、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
b、基金资产的风险情况;
c、国内外政治经济情况。
5)确定风险资产及安全资产的投资比例:将相当于安全垫与风险乘数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等)以谋求本基金高于目标价值的收益,除风险资产外剩余资金投资债券等安全资产以保证基金资产到期保本;
6)动态调整: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计算新的安全垫,就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进行动态微调。
举例说明该策略:
假设基金利用CPPI策略,期初投资100万元于股票和债券,投资期限为三年,风险乘数选为3,保本底线上浮比例定为2%,债券年收益率为3%。
期初(第一年年初)保本底线为:F0=■=91.51万元(保留2位小数)
期初(第一年年初)价值底线为:V0=91.51×(1+2%)=93.34万元
期初安全垫为:A0- V0=100-93.34=6.66万元
期初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E0 =3×(100-93.34)=19.98万元
期初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D0 =100-19.98=80.02万元
因此,在期初将19.98万元投资于股票,将80.02万元投资于债券。
假设到第一年年底,股票资产上涨10%,此时:
基金资产净值为:A1=19.98×(1+10%)+80.02×(1+3%)=104.40万元
保本底线变为:F1= ■=94.26万元
价值底线为:V1=94.26×(1+2%)=96.15万元
安全垫变为:A1-V1=104.40-96.15=8.25万元
可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E1=3×8.25=24.75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D1=104.40-24.75=79.65万元
故在第一年年底,将24.75万元投资于股票,将79.65万元投资于债券。而第一年年底基金拥有的债券市值为82.42万元(80.02×(1+3%)=82.42),故基金管理人卖出2.77万元债券,转换为股票。
假设到第二年年底,股票资产下跌10%。此时:
基金资产净值为:A2=24.75×(1-10%)+79.65×(1+3%)=104.31万元
保本底线变为:F2= 100÷(1+3%)=97.09万元
价值底线为:V2=97.09×(1+2%)=99.03万元
安全垫变为:A2-V2=104.31-99.03=5.28万元
可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E2=3×5.28=15.84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D2=104.31-15.84=88.47万元
故在第二年年底,将15.84万元投资于股票,将88.47万元投资于债券。而第二年年底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为22.28万元(24.75×(1-10%)=22.28),故基金管理人卖出6.44万元股票,转换为债券。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安全垫增大,更多的资金从债券转到股票;如果股票下跌,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下跌,安全垫缩小,更多的资金从股票转到债券;但投资组合净值最多下跌至价值底线,即安全垫最多缩小为零,这时投资组合全部转换为债券,投资组合沿着价值底线增值,到期增至本金100万元,从而实现保本的目的。
(2)单项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可转债除外)
为了有效实现基金资产的保本目标,本基金将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运用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套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稳健收益,以实现基金资产到期保本。
久期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预判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基于保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将构建组合久期与基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组合,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有效控制债券利率风险,保证本基金的保本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利差策略: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差进行分析,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预测其变动趋势,同时兼顾基本面分析,包括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和信用级别,及时发现由于利差变动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其它交易策略:
a、短期资金运用:在短期资金运用上,如果逆回购利率较高,选择逆回购融出资金。
b、公司债跨市场套利:公司债将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时挂牌,根据以往的经验,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随着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的推出,交易所债券市场流动性日益增强,这使得跨市场套利策略成为可能。本基金将利用两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锁定其中的无风险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债自身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然后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3)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本基金也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a、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财务优势、成长优势和估值优势来进行个股的筛选。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利息保障比率。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增长率、预测主营收入增长率、预测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市盈率、市净率。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形势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在各项指标的综合得分,按照总分的高低进行排序,选取排名靠前的股票。
b、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并坚决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包括:公司管理竞争优势、技术或产品竞争优势、品牌竞争优势、规模优势等方面。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作将充分依靠公司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只在进行可分离债券投资时,被动参与权证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5、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f、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j、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k、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m、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的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并随着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目前,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和目标客户等特点,以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收益品种。
(二)变更后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该基金主要投资具有估值优势、成长优势和财务优势的股票和较高投资价值的债券,通过构建股票与债券的动态均衡组合,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该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该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该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该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该基金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周期,优化大类资产配置,精选个股,以期通过研究获得长期稳定、高于业绩基准的收益。
4、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将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层面、市场估值及市场情绪四方面的情况,通过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优化大类资产配置,即增加该阶段下市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该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该基金也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该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财务优势、成长优势和估值优势来进行个股的筛选。
该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利息保障比率。
该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增长率、预测主营收入增长率、预测净利润增长率。
该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市盈率、市净率。
该基金将结合市场形势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在各项指标的综合得分,按照总分的高低进行排序,选取排名靠前的股票。
2)定性分析
该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并坚决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该基金管理人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包括:公司管理竞争优势、技术或产品竞争优势、品牌竞争优势、规模优势等方面。
(3)新股申购策略
该基金作将充分依靠公司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4)债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运用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套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稳健收益,以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
久期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预判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利差策略: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该基金将通过对不同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差进行分析,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预测其变动趋势,同时兼顾基本面分析,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和信用级别,及时发现由于利差变动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5、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该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f、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该基金与由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该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g、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该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j、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k、该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该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m、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该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业绩比较基准
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55%+中国债券总指数×45%。
该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70%,选择55%作为基准指数中股票资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选择45%作为债券资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该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该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7、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收益品种。
(三)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的投资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依据投资研究人员对国内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综合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依据对国内证券市场的阶段表现、活跃程度和发展趋势的判断进行决策;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2、投资程序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防范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股票/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提出个股、行业选择、数量化投资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跟踪、评估、控制,对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到期操作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的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指导意见》的保本保障机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元;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中的赎回费部分等交易费用。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7、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8、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金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进行公告。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金净值总额未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相应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3)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其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
4、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赎回等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五)转型后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
3、转型后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型为“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业务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和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导致证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所投资证券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其它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股息、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投资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以及严格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来分散或者规避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基金产品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基金产品风险
本基金作为主动型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40%,因此本基金兼有受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影响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错误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行为违规产生的道德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CPPI保本策略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CPPI保本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策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CPPI保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金,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担保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此外,本基金在过渡期申购期间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申购期间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本保障机制,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情形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转型为“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5)保本周期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1.20% |
100万≤M<500万 | 0.80%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N<1年 | 2.0% |
1年≤N<2年 | 1.60% |
2年≤N<3年 | 1.20% |
N≥3年 | 0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47.20 |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 17.30 |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 11.23 |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 10.63 |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 7.68 |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 4.23 |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1.73 |
合 计 | 100 |
(下转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