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璐 钱晓涵 ○编辑 阮奇
4月29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人士称,这是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的又一个重大制度变革,对A股市场将是重大利好。由此,市场将真正发挥“优胜劣汰”功能,价值投资理念将逐步回归,股市“不死鸟”神话将破灭。
新增指标引人注目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两地交易所的退市方案基本相同,深交所只在少数条款上区分出了“中小板”。根据方案,两大交易所共同新增的几项退市条件引起市场关注。
一是新增了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具体而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深交所在此项特别强调,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但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此外,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收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收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是纳入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作用加大。根据方案,上市公司出现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报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报再次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三是新增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市场指标。上交所称,该所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深交所称,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同样,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也将直接终止上市。
四是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如期披露年报的指标。即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退市程序更为完善
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沪深交易所在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尤其是针对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为避免部分公司通过不当操纵资产重组或重整程序拖延和规避退市,拟严格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明确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补充提供其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为遏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通过各种方式规避退市,新制度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若孰低者为负数的,其股票终止上市。这一制度设计,让那批股市“不死鸟”失去了舞台。
根据方案,深沪两地交易所同时建立了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具体而言,上交所将设“风险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深交所将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并设“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而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还可以转入交易所专门另设的股份转让板办理股份转让,也可以转入其他符合条件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最后,为确保新老制度的顺利衔接,新方案也做了相应安排。即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深沪交易所根据原退市制度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新规定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三项指标的,以2012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1年、2012年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新政有利价值投资
分析人士告诉记者,新的退市制度操作起来更为简便,这将严重打击垃圾股和绩差股,真正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蓝筹股将得到市场的青睐,对A股市场而言是重大利好。
“做好人,买好股,得好报。”李大霄在微博上建议广大投资者要认真领会监管者的导向,在新政策的明确导向下,市场的投资功能会增加而投机功能减低,蓝筹股的投资价值会被发现,而绩差股的价值回归过程将会相当漫长。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西南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剑辉。王剑晖认为,退市制度由创业板推广到主板,对遏制ST股的恶意炒作有明显作用,对ST股混乱的估值体系有一定的改善,从而整体改善A股市场的价值估值体系,有利于改善市场环境。此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优质股和劣质股的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