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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2]10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佳A 为预期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双佳B为预期较高风险、预期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92870

    联系人:童鹭榕

    股权结构: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12年3月31日,公司旗下共管理16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ETF”)、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货币”)、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和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是混合型基金。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和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是股票型基金。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和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为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为指数分级基金。商品ETF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为商品ETF的联接基金。国联安货币为货币市场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 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日本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森堡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 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营运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 (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4)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4月起任职于万国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年11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国NEXIA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和儒德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法律顾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4月起任职于万国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年11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3)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2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黄志钢先生,硕士,先后在海通期货担任研究员、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衍生产品部高级经理。黄志钢先生于2008年10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3639157

    联系人:李宁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型债券型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4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348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2)场外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42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2]10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佳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双佳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募集方式

    双佳A、双佳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双佳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双佳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双佳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双佳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双佳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参与双佳A或双佳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双佳A和双佳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双佳A、双佳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双佳A、双佳B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双佳A、双佳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4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双佳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8亿元,双佳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2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双佳B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双佳B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双佳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佳A、双佳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双佳A和双佳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双佳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双佳B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双佳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佳B 享有,亏损以双佳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佳B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十二)双佳A 的开放日和折算日

    双佳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双佳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双佳A的开放日双佳A不折算)。折算日日终,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佳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折算的,其开放日、折算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十三)双佳B的封闭期

    双佳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双佳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双佳A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双佳A份额的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双佳A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双佳A份额的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双佳B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双佳B份额的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直销柜台和公司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七)认购份数的计算

    1、双佳A认购份额的计算

    双佳A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双佳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双佳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2、双佳B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双佳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双佳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双佳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双佳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双佳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双佳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0,100份

    (十八)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双佳A、双佳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十)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佳A、双佳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双佳A、双佳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佳A、双佳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双佳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双佳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双佳A的每次开放日(除第六个双佳A的开放日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双佳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双佳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双佳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双佳A、双佳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双佳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双佳A、双佳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双佳A 的运作

    1)收益率

    双佳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折算日次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佳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单利)=1.4×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双佳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的1.4倍。其中计算双佳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佳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折算后的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佳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双佳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双佳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佳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15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之日分别为2012年12月14日、2013年6 月14日、2013年12月14日,以此类推。2013年12 月14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12月13日,则第三次开放日为2013年12月13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双佳A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佳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双佳A的开放日双佳A不折算),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佳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佳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双佳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佳B的运作

    1)双佳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佳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双佳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佳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佳B享有,亏损以双佳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佳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双佳A、双佳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期届满日,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佳A和双佳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双佳A 和双佳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佳A的开放日计算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双佳A和双佳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双佳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双佳B的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Ta为自双佳A上一开放日次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为T日双佳A的份额余额,FbT为T日双佳B的份额余额, NAVaT为T日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T0)为双佳A上一开放日折算后份额净值1.000,若上一开放日未发生折算,则为上一开放日双佳A份额净值,r 为设定的双佳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NAVa(T0)乘以T日双佳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佳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双佳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下转B15版)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佳A、双佳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在双佳A 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佳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双佳A: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A份额。双佳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佳B: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双佳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佳B享有,亏损以双佳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佳B承担;双佳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
    双佳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双佳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双佳A的开放日双佳A不折算),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双佳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双佳B 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德国安联集团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