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丹丹 苗燕 ○编辑 衡道庆
银行给企业发债做担保,本在多年前就被监管层禁止,但是近年来,银行却换了身衣衫,以“流动性支持”的方式,为城投债兑付提供变相担保。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变相担保的潜在风险较大,一旦城投公司出现风险,银行贷款将成为实质性的“兜底”资金。不过,目前监管机构并未对此有任何限制性的规定。
记者在一份城投债募集说明中看到,“某城投公司自成立以来,在融资方面得到各大银行的大力支持,在还本付息方面从未有违约记录,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如果在债券兑付时发生流动性周转问题,某银行某省分行承诺将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银行内部贷款要求的前提下,经过内部评审程序后,提供相应的流动性支持。”而最大的支持额度可以达到当年应付债券本息的100%。
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目的在于为债券增信。某些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某银行分行为提供的银行流动性支持,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的信用水平。”而为了避担保之嫌,一些募集说明书还特别强调“上述信贷支持不属于担保和变相担保的范畴。”
这样的情况并非少数。在今年公布的类似上述城投债募集说明书中,不乏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的身影。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从法律关系上来看,银行在城投债的发行中承诺提供所谓的流动性支持,实际上是变相的担保行为。银行为城投债提供银行流动性支持从而提升债券的信用水平,名义上属于信用增级,而事实上就是担保,银行会从中收取部分手续费。他认为,如果从单纯的法律关系上来看,这种行为与此前被叫停的银信合作是非常相似的,会对银行形成很大的风险敞口。
某国有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银行为城投债兑付提供流动性支持,虽无担保之名,却有担保之实。去年该人士所在的分行就做过一笔类似的流动性支持。“其实银行并不乐意这样做,因为风险比较大。”而之所以这样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维护客户的考虑,少数是碍于地方政府的情面。因此,能获得银行流动性支持的发债方,一般均是与银行业务联系密切或者各分行重点维护的客户。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有专门的公司为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服务。交易商协会联合多家国企于2009年成立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等各类客户发行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保证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本息按时偿付。截至2011年末,公司一般增信项目57个,涉及企业95家,金额591.4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