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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集成电路行业
    获多项税收优惠
    2012-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一信 ○编辑 阮奇

      

      财政部、国税总局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对相关行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并在资产折旧上给予优惠年限,鼓励相关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发展。据悉,该通知将从2011年1月1日起追溯执行。

      

      两行业享多项直接税收减免

      对于集成电路产业,《通知》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可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对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也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更可在2017年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并在第六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直至期满。

      此外,对于国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也可在2017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至期满为止。而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上述免税优惠的,也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追加计税扣除和资产折旧优惠

      除了直接给予税率和免税优待外,此次《通知》还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计算所得扣除优惠和资产折旧优惠。

      软件企业方面,据了解此前财政部已发布通知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此次《通知》规定软件企业取得的上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企业对其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不作为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此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也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资产折旧优惠上,《通知》规定两行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也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鼓励加大研发

      据了解,此次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分别不得低于40%和20%,其中集成电路企业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而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占比则不低于5%,且相关行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都不得低于60%等。

      软件行业分析师表示,此次所得税优惠出台各项政策,如对企业购入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每年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时即可提高资产折旧的扣除额从而减少税基,以及允许员工培训费抵扣、规定对享受优惠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人员占比要求等,都是主要意在鼓励相关企业对研发、扩大生产和员工培训进行投入。

      在具体受益业务方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要求主要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而软件企业中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则重点受到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