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2-022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12年5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名,所持股份56,599,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67.3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宋幸幸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59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59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关于<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59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59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59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公司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59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59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59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关于制定<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59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59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关于制定<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59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599,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宋幸幸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