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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2012-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成商集团 编号:临2012-19号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四川黄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 年11 月10 日共同投资兴办了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商黄河”),成商黄河开业筹备期间因资金紧张,由本公司出面向成都市政府请示,以急需装修资金短期借款为由向原成都市商贸委申请短期借款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3 个月。经市有关领导“同意借款,此款要用于元旦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批示,同年12 月29 日成都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3 个月,主要用于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商品供应市场,同年12 月30 日成都市财政局将2000 万元划至成商黄河账户。此后,由于原借款主体变更为成都市贸易与粮食局,2002 年,成商黄河向该局呈送“关于归还向贸粮局借款的报告书”,承诺当年归还其中500 万元,其余款项分两次于2003 年年底全部归还。2004 年,成商黄河又向原告承诺于2005 年6 月30 日前还清全部款项。由于成商黄河未按时归还上述款项,成都市商务局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商黄河及本公司向成都市商务局清偿借款人民币2000 万元及利息人民币500 万元。上述事项已刊登于2007年10 月12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08 年6 月5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5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成商黄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商务局偿还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500 万元。本公司对成商黄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述事项已刊登于2008年6 月6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09 年12 月7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终字第612 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判决: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54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商黄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商务局偿还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500 万元;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54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本公司对成商黄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本公司对成商黄河的上述债务承担500 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成都市商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在2008 年10 月22 日取得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书,该公司承诺:如本公司二审败诉,该公司在接到本公司的通知书后,自愿承担判决确定的本公司的付款义务。上述事项已刊登于2009 年12 月11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0 年9 月1 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执字第816 号《执行通知书》。由于本公司未能按照(2008)川民终字第612 号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商务局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要求本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执字第816 号《执行通知书》后,再次书面通知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黄河")按其承诺承担判决确定的本公司的付款义务。2010 年9 月9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黄河支付的500 万元。2010 年9 月10 日,本公司将收到的500万元支付给成都市商务局指定的收款单位成都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事项已刊登于2010 年9 月3 日、9 月11 日《上海证券报》。

      2012 年2 月10 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67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成都市商务局因与本公司、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7 日作出的(2008)川民终字第612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上述事项已刊登于2012 年2 月24日《上海证券报》。

      二、本重大诉讼事项裁定及调解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5月4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67号),该裁定书对本公司与成都市商务局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如下:

      1、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2、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公司于同日(2012年5月4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民提字第76号),该调解书称,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成商公司同意向成都市商务局支付人民币400万元整(大写:肆佰万元),一次性了解该案。

      2、成都市商务局(包括该笔债权的受让方)同意在收到该笔上述款项后,不再追究成商公司本案所涉的任何法律责任,不再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成商公司。本案所涉的债权债务至此终结,再无纠葛。

      3、成都市商务局不再因成商黄河公司的本案债务而要求成商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成都市商务局同意成商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前支付其人民币200万元整(大写:贰百万元),2012年10月20日前支付其人民币200万元整(大写:贰百万元)。

      5、成商公司同意成都市商务局的要求,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成都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号:51072010218985700015。开户行:成都银行天仙桥支行。

      成都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收款前应向成商公司出具与收金额一致的非经营性结算发票。

      6、本协议由三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民提字第76号),公司应向成都市商务局支付人民币400万元。

      根据黄茂如先生、MOY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Maoye Department Store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保证人”)于2008年4月17日与Maoy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该公司代表其自身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我司,以下简称“被保证人”)签署的《弥偿保证契据》,保证人已就该诉讼事项招致的任何损失,共同及个别向被保证人提供弥偿保证。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应向成都市商务局支付的人民币400万元将由《弥偿保证契据》中之保证人(即“黄茂如先生、MOY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Maoye Department Store Investment Limited”)提供弥偿,因此,公司认为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