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2-012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5月6日上午9点3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织里镇栋梁路会议中心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志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78299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63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49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
2、审议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63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49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
3、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63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49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
4、审议通过《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63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49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
5、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829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829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贷款及担保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3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反对1149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33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49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卢存诒先生代表全体三名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1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12年4月1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