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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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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2-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2年2月15日《证券时报》上的《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二、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型:股票型

    3.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 基金场内简称:中创400

    5. 基金代码:159918

    6. 标的指数简称:中创400指数

    7. 标的指数代码:399624

    8. 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2年5月4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86,561,264.00份。

    9. 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2年5月4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22元。

    10.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286,561,264.00份

    11.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 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5月11日

    13.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6.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3号

    2.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3月22日

    3.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 发售日期: 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3月16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3月1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为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3月16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3月16日。

    6. 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 份额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8. 发售机构:

    1)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3) 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86,543,155.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8,109.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2年3月2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01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86,561,264.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1.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本基金于2012年3月22日验资完毕,2012年3月2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3月22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3月22日

    13.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86,561,264.00份。

    (二)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2】117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5月11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场内简称:中创400

    5. 基金交易代码:159918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86,561,264.00份

    7.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 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2年5月4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2,01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42,143.48份。

    截至2012年5月4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3,364,39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57.0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3,196,86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42.99%。

    (二) 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2年5月4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中航-浦发-中航金航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001,666.006.98%
    2浙商证券-农行-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000,999.006.98%
    3韩安云11,999,499.004.19%
    4长江证券-交行-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趋势掘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00,999.003.49%
    5齐鲁证券-中信-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00,416.003.49%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416.003.49%
    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10,000,416.003.49%
    8东兴证券-光大-东兴1号优选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9,999,399.003.49%
    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000,333.002.79%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000,333.002.79%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000,333.002.79%
    合计 126,004,809.00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奎

    总经理:赵学军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123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结构产品投资部、定量投资部、机构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机构业务体系、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战略发展部等部门。

    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定量投资部、结构产品投资部和机构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分析与管理、投资流程、绩效考核。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机构业务体系主要负责年金、专户、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基金销售的开发与维护。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和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案、相关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事务等综合事务管理。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经营战略规划、新业务发展等。

    4、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我公司共有459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24人、硕士学位230人、学士学位189人、其他16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胡勇钦

    咨询电话: 010-65215588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止2012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泰和封闭、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股指数(QDII - LOF)、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股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杨宇先生,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数学系和金融学系,具有 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证券分析师、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基金交易室主任、天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2003 年 3 月 15 日至 2004 年 7月 7 日任万家(原天同)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8 月 29 日至今任嘉实沪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杨宇先生对指数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指数化交易等方面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

    (二) 基金托管人

    1、公司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5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39只,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32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卢湾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吴海霞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5月4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资 产期末

    2012年5月4日

    资 产: 
    银行存款79,602,877.71
    结算备付金3,153,360.64
    存出保证金333,333.34
    交易性金融资产219,993,043.76
    其中:股票投资219,993,043.76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96,861.71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3,079.68
    资产总计303,182,556.8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期末

    2012年5月4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12,688,361.03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15,601.16
    应付托管费3,120.23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135,003.62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276,795.46
    递延所得税负债-
    负债合计13,118,881.5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286,561,264.00
    未分配利润3,502,411.34
    所有者权益合计290,063,675.3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303,182,556.84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2年5月4日,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219,993,043.7672.56
     其中:股票219,993,043.7672.56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82,756,238.3527.30
    6其他资产433,274.730.14
    7合计303,182,556.84100.00

    (二)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4,019,283.681.39
    B采掘业3,821,621.401.32
    C制造业151,052,025.5352.08
    C0食品、饮料10,032,379.713.46
    C1纺织、服装、皮毛7,034,003.702.42
    C2木材、家具1,798,750.830.62
    C3造纸、印刷4,950,331.841.71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26,437,259.649.11
    C5电子21,235,847.287.32
    C6金属、非金属19,027,374.196.56
    C7机械、设备、仪表42,352,225.2314.60
    C8医药、生物制品14,210,817.124.90
    C99其他制造业3,973,035.991.37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151,244.330.74
    E建筑业8,203,280.852.83
    F交通运输、仓储业745,284.000.26
    G信息技术业24,689,850.588.51
    H批发和零售贸易9,576,661.473.30
    I金融、保险业--
    J房地产业2,734,658.000.94
    K社会服务业9,302,992.983.21
    L传播与文化产业3,361,883.501.16
    M综合类334,257.440.12
     合计219,993,043.7675.84

    2.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2年5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三)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 指数投资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02385大北农140,000.002,612,400.000.90
    2002353杰瑞股份57,460.002,389,761.400.82
    3002375亚厦股份58,686.001,821,026.580.63
    4002450康得新111,100.001,799,820.000.62
    5002344海宁皮城61,853.001,746,728.720.60
    6002477雏鹰农牧91,900.001,718,530.000.59
    7002250联化科技103,055.001,624,146.800.56
    8300146汤臣倍健26,100.001,448,550.000.50
    9002311海大集团58,500.001,299,870.000.45
    10002506超日太阳106,100.001,257,285.000.43

    2. 积极投资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2012年5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12年5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2012年5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012年5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2012年5月4日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333,333.34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96,861.71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3,079.68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433,274.73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2012年5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12年5月4日, 本基金指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12年5月4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3月22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刊登《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5月8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经有权机关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议召集或自行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基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修改或更新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或基于中国证监会的相应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书面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第(1)款所述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其他事项等。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应由召集人提前40日公布提案,在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了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投资者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2年5月11日

      公告日期:2012年5月8日

      (下转B3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