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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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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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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李敬国

    联系电话:0431-85096531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2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2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7-49楼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 www.pingan.com

    (2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8)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 王敏

    电话:0871-3577011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3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联系电话:010-65051166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公司网站:http:// www.cicc.com.cn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

    上述名单的变化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鸿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基金法》于2009年03月0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行政许可【2009】209号文批准募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5月1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模达146.86亿份基金份额。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封闭期到期后将进行基金转型。

    2012年4月10日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封闭期到期后变更运作方式、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49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2012年5月11日到期,2012年5月12日起《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存续期为不定期,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原长盛同庆基金合同失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一)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规则

    1.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

    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即2012年5月11日。

    2.封闭期到期转换的对象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

    3.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原长盛同庆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并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公式将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转换后,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1)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转换前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2)转换前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沿用原长盛同庆基金合同对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之规定。

    1)当NAV≤0.467时,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AV/0.4;

    NAVB=0;

    2)当0.467

    NAVA=1+3×RA;

    NAVB=(NAV-0.4×NAVA)/0.6;

    3)当NAV>1.600时,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3×RA+10%×(NAV-1.600)/0.4;

    NAVB =(NAV-0.4×NAVA)/0.6

    其中,

    NAV为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VA为转换前原同庆A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转换前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

    RA为原长盛同庆基金合同约定的原同庆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单利5.6%。

    在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计算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3)封闭期到期后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转换公式

    原同庆A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NAVA/NAV

    原同庆B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NAVB/NAV

    其中,

    NAV为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VA为转换前原同庆A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转换前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

    由原同庆A份额和原同庆B份额转换为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例如,假设在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2012年5月11日),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为0.90000000元,原同庆A份额参考净值为1.16800000元,原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为0.72133333元。

    某场外基金持有人持有原同庆A 份额50,000份,原同庆 B份额60,000份。则转换后(由于本基金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这样,在实际操作中,份额数实际计算结果的舍去部分可能直接进位,也可能直接舍去。假设本例中对计算结果的舍去部分进行了进位):

    原同庆A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50,000×1.16800000/0.90000000=64,888.89份

    原同庆B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60,000×0.72133333/0.90000000=48,088.89份

    某场内基金持有人持有原同庆A 份额50,000份,原同庆 B份额60,000份。则转换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取整为:

    原同庆A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50,000×1.16800000/0.90000000=64,889份

    原同庆B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60,000×0.72133333/0.90000000=48,089份

    4.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原同庆A份额与原同庆B份额的上市交易,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封闭期到期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封闭期到期转换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赎回限定期的申购赎回

    赎回限定期是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为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转换后得到的长盛同庆份额所设定的赎回期间。赎回限定期为5个工作日,自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并完成份额登记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赎回限定期内,长盛同庆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赎回限定期的具体起讫日期,届时请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内申请申购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称为“赎回限定期申购”。

    投资者在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内申请赎回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称为“赎回限定期赎回”。

    赎回限定期内,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庆份额的折算

    1.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亦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

    3.折算方式

    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为基础,将长盛同庆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相应地,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变化。

    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公式为:

    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净值=1.000元

    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净值/1.000元

    其中,折算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例如,假设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为0.93441456元,假设某持有人持有场外、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各200,000份,则(由于本基金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这样,在实际操作中,份额数计算结果的舍去部分可能直接进位,也可能直接舍去。假设本例中对计算结果的舍去部分未进行进位):

    折算后持有人持有的场外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200,000×0.93441456/1.000=186,882.91份

    折算后持有人持有的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200,000×0.93441456/1.000=186,882份

    4.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长盛同庆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自折算基准日开始,暂停长盛同庆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5.折算结果的公告

    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一)分级运作期的界定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三年,自赎回限定期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至满三年的对应日结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例如,假设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2012年5月22日(周二),则2012年5月22日满三年的对应日为2015年5月21日(周四),即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2015年5月21日(周四)。

    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完成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场内初始长盛同庆份额进行分拆。分级运作期的具体起讫日期,基金管理人将在赎回限定期到期前按照相关规定公告。

    在分级运作期内,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所得的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与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开放配对转换业务。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结构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长盛同庆份额”)、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同庆A份额”)与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同庆B份额”)。其中,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 的比例不变。

    (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分级运作期开始后,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完成后,本基金将场内初始长盛同庆份额照4:6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

    根据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初始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同庆A份额在场内初始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40%,同庆B份额在场内初始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60%,且两类基金份额与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同庆A份额或者同庆B份额,但不可单独申购或赎回同庆A份额或者同庆B份额。长盛同庆份额沿用原长盛同庆份额的基金代码,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与赎回,但不上市交易。

    (四)分级运作期内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同庆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则同庆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同庆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同庆B份额,则同庆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同庆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RA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分级运作期内,RA每年确定一次,确定日分别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其中,“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RA确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约定年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在进行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同庆A份额的本金及同庆A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同庆B份额的净资产。同庆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同庆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同庆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同庆A份额首次定期折算之前,同庆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同庆A份额首次定期折算之后,同庆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同庆A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分级运作期到期,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分级运作期期末参考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分级运作期到期长盛同庆份额基金转换规则详见本“二十一、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同庆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庆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内T日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A=1+(RA/N)×t;

    NAVB=(NAV-0.4×NAVA)/0.6;

    其中:

    NAV为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VA为T日同庆A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T日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

    RA为同庆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或定期折算基准日确定;

    N为计算同庆A份额收益率的除数,分级运作期内每年确定一次,(1)当分级运作期起始日≤T日≤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2)当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3)当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时,N为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值。关于定期折算基准日的约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t为同庆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t=min{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次同庆A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

    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举例:

    例如,假设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2012年5月22日(周二),根据本招募说明书“九、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分级运作期”的界定和“十九、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对定期折算基准日的约定,则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2015年5月21日(周四),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为2013年5月21日(周二),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为2014年5月21日(周三)。

    假设T日为2012年6月5日(周二),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为1.100元;RA为7%;N为365;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为15天,且同庆A份额尚未发生过折算,此时无需考虑“最近一次同庆A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故,t=min{15天}=15天。由此,T日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RA/N)×t = 1+(7% / 365)×15 = 1.003元

    NAVB=(NAV-0.4×NAVA)/0.6 = (1.100-0.4×1.003)/0.6 =1.165元

    又如,假设本基金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为2013年12月4日(周二)。则若T日为2013年12月16日(周一),并假设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为1.200元;RA为6%;N为365;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为574天,最近一次同庆A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2013年12月5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为12天,t=min{573天,12天}=12天。因此,T日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RA/N)×t = 1+(6% / 365)×12= 1.002元

    NAVB=(NAV-0.4×NAVA)/0.6 = (1.200-0.4×1.002)/0.6 =1.332元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庆A份额和同庆 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同庆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成功分拆为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后,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分级运作期起始后三个月内,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三个月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间,长盛同庆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具体如下: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直销机构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赎回限定期内,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不超过30天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赎回限定期以及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长盛同庆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长盛同庆份额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长盛同庆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场内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金额(M)费率(%)
    场内申购费率M<50万元1.20%
    50万元≤M<200万元0.80%
    200万元≤M<500万元0.40%
    M≥5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场内赎回费率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0%

    5.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庆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在场内申购长盛同庆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

    =48,629.05份

    因场内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8,629份,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8,629×1.016=49,407.06 元

    退款金额=50,000-49,407.06-592.89=0.05元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629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0.05元。

    (2)长盛同庆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基金1万份长盛同庆份额,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 10,160.00元

    赎回费=10,160.0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长盛同庆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5)长盛同庆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长盛同庆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长盛同庆份额场内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5%。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长盛同庆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办理长盛同庆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下转B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