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2版)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长盛同庆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场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注:1年指365天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庆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在场外申购长盛同庆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50,000-592.89)/1.016=48,62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629.05份基金份额。
(2)长盛同庆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10,160.00元
赎回费=10,160.0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0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T日的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长盛同庆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5)长盛同庆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长盛同庆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庆份额折算的情形。
7.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出现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或不定期折算的情形。
8.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在本基金限定赎回期以外的开放日,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庆份额折算的情形。
6.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出现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或不定期折算的情形。
7.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则执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在本基金限定赎回期以外的开放日,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长盛同庆份额与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的分拆
场内份额的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按照4:6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的行为
2. 场内份额的合并
场内份额的合并是指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按4:6的比例申请转换成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长盛同庆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成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在场外申购的长盛同庆份额不进行分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分拆后,其持有的长盛同庆份额将按4:6的比例分拆为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
投资者可按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申请合并为长盛同庆份额后在场内赎回;亦可将场内份额合并得到的长盛同庆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赎回。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长盛同庆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5份或其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长盛同庆份额的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4:6。
4.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登记、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长盛同庆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长盛同庆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同庆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4:6比例申请合并为长盛同庆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同庆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4:6比例分拆为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同庆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长盛同庆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同庆份额场内赎回或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长盛同庆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长盛同庆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本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实现对中证8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基金以复制、跟踪中证800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其余资产投资于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 指数。
中证8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果中证8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8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抽样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样本中个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波动性与标的指数整体的相关性,通过抽样方式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以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0.35%,且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的投资目标。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8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3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两层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再进一步以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确定抽样组合中各股票的配置比例。本基金股票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指数的方法,在综合考虑个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个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波动性以及抽样组合与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分层抽样 +优化抽样”的方法,选择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或被选成份股票构建基金的抽样股票投资组合,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配置比例。
(1)股票筛选
本基金在抽样复制指数投资时,首先进行样本成份股初步筛选,通常初步筛选的股票样本为标的指数全部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作为下一步分层抽样的基础。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指数成份股调整、长期停牌或样本个股流动性极差时,则相应调整股票初选股票样本或剔除流动性极差的股票样本。
(2)分层抽样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初选出样本股票的基础上,首先按照通用的行业分类方法进行类别划分,然后根据每个行业中个股的流通市值权重、所在行业中的权重比例、个股收益波动性和行业收益相关性进行抽样选取,原则上优先抽取收益波动与标的指数高度相关的个股。
在分层抽样中,首先控制约束抽样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比例及收益风险特征代表性与标的指数一致,且控制抽样组合中的行业内样本个股与行业整体的收益风险特征高度相关。
(3)优化抽样
对于分层抽样后的股票样本组合,采用进一步优化方法并确定个股的权重,考虑标的指数总体收益和风险的特征情况,基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限制为约束指标,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基金的股票资产组合。
(4)最终组合
对于“分层抽样 +优化抽样”方法得到的股票组合,将被用来构建本基金的最终股票组合。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构的变化,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对基准指数的跟踪,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更。对于抽样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阐明变更抽样复制方法的原因。
3.股票组合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组合调整方法
①跟踪调整
A、定期性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为经过优化处理的抽样复制组合,将每季度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例。
B、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并根据抽样复制方法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C、基于流动性及法律法规限制的调整
如果因抽样组合中个股停牌限制、交易量暂时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购买某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市场情况,综合考虑投资者利益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替代股票的选取遵循“同行业基础上价格相关性”原则,对于需要进行替代的股票,其替代股票将从标的指数样本或被选成份股中选取,具体将在考虑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前提下,在同行业范围内,选取相关性较大的股票进行替代。
D、在其他不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对权证进行投资,即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8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同庆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同庆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抽样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进行融资、融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名称变更为“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投资策略与转换前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持不变。
(十三)原长盛同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原长盛同庆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第1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原长盛同庆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原长盛同庆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原长盛同庆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原长盛同庆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
9.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原长盛同庆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原长盛同庆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五、原长盛同庆基金的业绩
原长盛同庆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和长盛同庆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按照本基金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出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上市开放式(LOF)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0%;
(4)场外申购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在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和满两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对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和满两年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例如,假设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2012年5月22日(周二),根据本招募说明书“九、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分级运作期”的界定,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2015年5月21日(周四)。2012年5月22日满一年的对应日为2013年5月21日(周二),满两年的对应日为2014年5月21日(周三),则根据上述规定本基金的定期折算基准日分别为2013年5月21日(周二)和2014年5月21日(周三)。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次数
二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同庆B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情形
若在折算基准日,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同庆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基准日同庆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同庆A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基准日同庆B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同庆B份额持有人;场外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长盛同庆份额。
折算后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比例仍为4:6,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以及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同庆A份额
■
其中,
■为折算后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庆A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庆B份额
■
其中,
■为折算后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
3)长盛同庆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同庆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同庆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为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以循环进位方式分配因运算产生的剩余份额。
例如,假设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两年的对应日2014年5月21日,即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4,816,000,000元,同庆A份额折算前资产净值为2,120,000,000元,同庆 B份额折算前资产净值为3,900,000,000元。当天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30亿份、10亿份、20亿份、30亿份。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为1.20400000元,同庆A份额的参考净值为1.06000000元,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为1.300000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即40亿份(30亿份+10亿份)、20亿份、30亿份。
1)同庆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
■
■
同庆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为120,000,000份。
2)同庆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
■
■
同庆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为900,000,000份。
3)长盛同庆份额:
■
■
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为1,204,000,000份,场外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为3,612,000,000.00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同庆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同庆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场外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120,000,000份+900,000,000份+1,204,000,000份+3,612,000,000.00份
=5,836,000,000.00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为5,836,000,000.00份。
(2)同庆B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处于1.000元及以下的情形
若在折算基准日,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处于1.000元及以下的,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同庆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基准日同庆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同庆A份额持有人;同庆 B份额的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不进行折算;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长盛同庆份额将按持有0.4份同庆A份额获得新增长盛同庆份额的分配,场外长盛同庆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庆份额的分配,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同庆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将相应调整。
1)同庆A份额
■
其中,
■为折算后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
■为折算前同庆A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庆B份额
当同庆B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处于1.000元及以下时,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长盛同庆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同庆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
■为折算前同庆A份额的参考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以循环进位方式分配因运算产生的剩余份额。
例如,假设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两年的对应日2014年5月21日,即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3,856,000,000元,同庆A份额折算前资产净值为2,120,000,000元,同庆 B份额折算前资产净值为2,700,000,000元。当天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30亿份、10亿份、20亿份、30亿份。折算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为0.96400000元,同庆A份额的参考净值为1.06000000元,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为0.900000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庆A份额和长盛同庆份额,即20亿份、40亿份(30亿份+10亿份)。(由于本基金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这样,在实际操作中,份额数计算结果的舍去部分可能直接进位,也可能直接舍去。假设本例中对份额折算的计算结果舍去部分未进行进位。)
1)同庆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
■
■
同庆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因此新增长盛同庆份额为127,659,574份。
2)同庆B份额:
同庆B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为0.90000000元,处于1.000元及以下,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长盛同庆份额:
■
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取整后为25,531,914份。
■
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同庆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4,000,000,000份+127,659,574份+25,531,914份+76,595,744.68份
= 4,229,787,232.68份
5.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对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实施停牌并暂停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在分级运作期内,当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本基金还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以下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比例为4:6,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以及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同庆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同庆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庆B份额的资产相等。
■
其中,
■为折算后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庆B份额的参考净值。
(2)同庆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份额折算前后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始终保持4:6配比;
ii)份额折算前同庆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庆A份额与新增场内长盛同庆份额;
iii)份额折算前同庆A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同庆A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资产之和。
■
其中,
■为折算后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庆A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同庆A份额的参考净值。
(3)长盛同庆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资产(不含同庆A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资产)相等。
■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 同庆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以循环进位方式分配因运算产生的剩余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持有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10,000份、20,000份和3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同庆A份额、同庆B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对同庆A份额与同庆B份额实施停牌并暂停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
场外申购费率 | M<50万 | 1.20% |
50万≤M<200万 | 0.80% | |
200万≤M<500万 | 0.40% | |
M≥500万 |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 |
场外赎回费率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P) | 赎回费率(%) |
P<1年 | 0.50% | |
1年≤P<2年 | 0.25% | |
P≥ 2 年 | 0%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9,163,604,066.28 | 70.12 |
其中:股票 | 9,163,604,066.28 | 70.12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2,170,003,045.00 | 16.61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727,210,278.21 | 13.22 |
6 | 其他资产 | 6,732,961.26 | 0.05 |
7 | 合计 | 13,067,550,350.75 | 100.00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41,342,747.34 | 0.34 |
B | 采掘业 | 1,081,531,058.15 | 8.87 |
C | 制造业 | 3,034,621,681.08 | 24.89 |
C0 | 食品、饮料 | 426,904,115.17 | 3.50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21,666,926.44 | 0.18 |
C2 | 木材、家具 | - | - |
C3 | 造纸、印刷 | - | -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187,716,802.07 | 1.54 |
C5 | 电子 | 164,010,668.87 | 1.35 |
C6 | 金属、非金属 | 672,382,475.95 | 5.51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1,142,299,741.20 | 9.37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417,144,353.68 | 3.42 |
C99 | 其他制造业 | 2,496,597.70 | 0.02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43,905,335.51 | 1.18 |
E | 建筑业 | 302,918,521.34 | 2.48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188,384,579.07 | 1.54 |
G | 信息技术业 | 326,356,892.22 | 2.68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153,042,043.33 | 1.26 |
I | 金融、保险业 | 3,075,069,114.73 | 25.22 |
J | 房地产业 | 551,391,724.65 | 4.52 |
K | 社会服务业 | 54,521,072.65 | 0.45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77,790,676.93 | 0.64 |
M | 综合类 | 132,728,619.28 | 1.09 |
合计 | 9,163,604,066.28 | 75.15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016 | 民生银行 | 79,628,458 | 499,270,431.66 | 4.09 |
2 | 600036 | 招商银行 | 41,372,285 | 492,330,191.50 | 4.04 |
3 | 600000 | 浦发银行 | 40,154,862 | 358,582,917.66 | 2.94 |
4 | 000002 | 万 科A | 39,409,765 | 326,312,854.20 | 2.68 |
5 | 600030 | 中信证券 | 22,298,885 | 258,444,077.15 | 2.12 |
6 | 601328 | 交通银行 | 46,161,540 | 217,420,853.40 | 1.78 |
7 | 601989 | 中国重工 | 35,213,122 | 197,545,614.42 | 1.62 |
8 | 600837 | 海通证券 | 21,669,660 | 195,243,636.60 | 1.60 |
9 | 601628 | 中国人寿 | 10,004,665 | 163,576,272.75 | 1.34 |
10 | 601318 | 中国平安 | 4,184,152 | 153,056,280.16 | 1.26 |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5,291,960.09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263,008.94 |
4 | 应收利息 | 1,177,992.23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6,732,961.26 |
阶 段 |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 超额收益率 |
2009年5月12日(原长盛同庆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10.90% | 21.63% | -10.73% |
2010年度 | -4.06% | -7.50% | 3.44% |
2011年度 | -24.06% | -16.47% | -7.59% |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 2.72% | 3.58% | -0.86% |
2009年5月12日(原长盛同庆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2年3月31日 | -17.00% | -7.56% | -9.44% |
折算前 | 折算后 | |||
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 |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 | 基金份额 | |
长盛同庆 份额 | 0.56500000元 | 10,000份 | 1.000元 | 5,650份长盛同庆份额 |
同庆A 份额 | 1.04500000元 | 20,000份 | 1.000元 | 4,900份同庆A份额 +新增16,000份场内长盛同庆份额 |
同庆B 份额 | 0.24500000元 | 30,000份 | 1.000元 | 7,350份同庆B份额 |
(下转B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