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
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2-017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
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2012年5月7日上午09:00,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 22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董事长魏建军先生主持了上述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如下:
表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情况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 |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 | 12人 |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 2,355,619,031股 |
其中:A 股股份数 | 1,755,535,842股 |
H 股股份数 | 600,083,189股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7.426% |
其中:A 股股份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7.702% |
H 股股份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9.724% |
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 |
出席的 H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 | 5人 |
代表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数 | 610,094,938股 |
占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 59.050% |
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 |
出席的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 | 8人 |
代表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数 | 1,731,965,941股 |
占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 86.200% |
(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建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董事何平先生、贺宝银先生、李克强先生、韦琳女士、黄志雄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1人,监事袁红丽女士、罗金莉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董事会秘书徐辉先生、见证律师孙国林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审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2: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表决情况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2011年年度经审核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 | 2,350,840,806股 (99.797%) | 125,000 股 (0.005%) | 4,653,225股 (0.198%) |
2 | 关于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355,619,031股 (100%) | 0 股 (0%) | 0股 (0%) |
3 | 关于201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349,617,306股 (99.745%) | 125,000股 (0.005%) | 5,876,725股 (0.250%) |
4 | 关于2011年A股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 2,349,915,606 股 (99.758%) | 1,050,200 股 (0.044%) | 4,653,225股 (0.198%) |
5 | 关于201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349,617,306股 (99.745%) | 125,000股 (0.005%) | 5,876,725股 (0.250%) |
6 |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355,459,531 股 (99.993%) | 125,000 股 (0.005%) | 34,500股 (0.002%) |
7 | 关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2,349,617,306 股 (99.745%) | 125,000股 (0.005%) | 5,876,725股 (0.250%) |
8 | 关于给予董事会发行股票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1,914,901,059 股 (81.291%) | 440,410,072 股 (18.696%) | 307,900股 (0.013%) |
9 | 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2,355,589,031 股 (99.999%) | 30,000 股 (0.001%) | 0股 (0%) |
上述第1项至第7项议案以普通决议案方式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第8、9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二)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议案审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通过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3: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议案内容 | 表决情况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610,064,938 股 (99.995%) | 30,000股 (0.005%) | 0股 (0%) |
上述议案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获出席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议案审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通过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4: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议案内容 | 表决情况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1,731,965,941股 (100%) | 0股 (0%) | 0股 (0%) |
上述议案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获出席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2年3月23日、2012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等发布的关于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资料等。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境内法律顾问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孙国林律师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以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并出具了《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以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
2、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7日
股票代码:601633 股票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2-018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获得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
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本公司”)于2012年5月7日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授予本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回购不超过各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10%的本公司H股。根据一般性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可于有关授权期间回购本公司H股,以及在获得有关中国监管机构批准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决定有关回购本公司H股的相关事宜。董事会执行上述回购后,本公司会注销所回购的H股,而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因此,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发布公告: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可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于指定期限按上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有关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本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应持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另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另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件地址:中国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收件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李红强先生
邮政编码:071000
特别提示: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 以传真方式申报者,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86-312-2197812
特别提示: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86-312-2197812/2197813
联系人:李红强先生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