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2-024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19号文核准,向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7,2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99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原来21,040万股增加至25,760万股,注册资本由原来人民币21,040万元变更为25,760万元。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了(2012)汇所验字第6-002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授权董事会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取得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370000200000757,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由21,04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25,76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2-025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了《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并公布的410件驰名商标》(详见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其中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兴民”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类别:12,请求认定商品/服务:车轮;车轮圈)。
公司“兴民”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有利于加强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2-026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19号文核准,向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7,2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13,12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6,309,76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6,818,24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2012)汇所验字第6-00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均简称“相关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A”),账户号为37001666882050147975,截至2012年4月11日,专户余额为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项目”以及“咸宁兴民钢圈有限公司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B”),账号为15-350801040003276,截至2012年4月11日,专户余额为29,886.54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项目”以及“咸宁兴民钢圈有限公司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C”),账号为1606021429024909881,截至2012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19,8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项目”以及“咸宁兴民钢圈有限公司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C余额在2012年4月26日从专户B划入)
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计划以通知存款、存单方式及协定存款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永青、李健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相关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公司及相关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相关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2-027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19号文核准,向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7,2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13,12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6,309,76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6,818,24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2012)汇所验字第6-00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具体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咸宁兴民钢圈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唐山兴民”、“咸宁兴民”,或统一简称“兴民全资”)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以下均简称“相关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唐山兴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3001627736059877777,截止2012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用于唐山兴民钢圈有限公司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咸宁兴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7-705201040005326,截止2012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用于咸宁兴民钢圈有限公司高强度轻型钢制车轮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兴民全资和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兴民全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兴民全资和相关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兴民全资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兴民全资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永青、李健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兴民全资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兴民全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兴民全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相关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 向兴民全资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相关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兴民全资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相关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兴民全资、相关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兴民全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