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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
    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06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

      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53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34,229,316.2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65,770,683.7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天健正信验(2012)综字第02003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上海市分行”或“专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募集资金,该账户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及交行上海市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账号:310069095018180066635,截至2012年4月25日,专户余额为265,773,354.59元(含存款利息2,670.83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王苏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公司同意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及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光大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光大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