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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12-010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临时提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94,339,9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议案的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一)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4,339,9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4,339,9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4,339,9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

      经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64,732,317.38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6,473,231.74 元,本年未分配利润尚余148,259,085.64元,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390,230,362.25元,减去当年分配的普通股股利33,789,288.90元,2011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04,700,158.99 元。以公司2011年末总股本675,785,7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0.5元(含税),2011年度分配红利33,789,288.9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70,910,870.09元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201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94,339,9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4,339,9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4,339,9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贯彻落实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司成立了内部控制实施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订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并聘请北京思倍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外部咨询机构。

      根据工作方案,工作小组及咨询机构对公司现行管理制度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评估,系统梳理了现行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管控措施,结合公司管理体制和特点,修订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94,339,9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规范、公平、合理,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94,339,9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当选。

      (九)关于续聘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决议,公司拟续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94,339,91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天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