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2-007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24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1%。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杨树文、李汉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61,243,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61,243,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61,243,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票61,243,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票61,243,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1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46,981,961.57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9,438,394.34 元,加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284,097,209.67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1,923,582.87元,2011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1,612,021.14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考虑到公司2012年的战略发展,建议以2011年末总股本280,814,9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42,122,239.5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79,489,781.64元结转下年。
同意票61,243,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2012年度法定会计报表的审计及相关工作,出具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不含差旅费)。
同意票61,243,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各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61,165,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票 78,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61,165,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票 78,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杨树文、李汉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