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产经新闻
  • 4:特别报道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产业纵深
  • 11:特别报道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资金·期货
  • A6:路演回放
  • A7:市场·观察
  • A8:市场·调查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钱沿周刊
  • T6:钱沿周刊
  • T7:钱沿周刊
  • T8:钱沿周刊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2012年5月10日   按日期查找
    B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9版:信息披露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5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其全称或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其全称或简称“中信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使用其全称或简称“中登”)。

    4、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项下“9、销售机构”章节。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售的时间为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8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与其他代销机构公开发售的时间为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已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以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将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没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3)已经持有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中登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9、认购最低限额: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00元人民币,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情形,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0、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向首次开户并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并在合同生效所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寄送基金对账单。投资人在原认购网点打印的认购成交确认凭证与本公司寄送的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的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本公司的凭证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未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的投资人应主动联系本公司,否则,视为投资人已经收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5月9日《中国证券报》、2012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和2012年5月11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4、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或(021)61055000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5、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工作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金,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同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转换出安排的,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由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或无法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519710;基金简称:交银荣安保本混合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募集规模和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如发生部分确认,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百分比整数位:

    ■有效认购金额均不包括利息)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9、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2)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其中,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售的时间为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8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与其他代销机构公开发售的时间为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行。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11、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支付认购费用,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不收认购手续费。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认购费率为0.8%,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8%
    50万元(含)至100万元0.6%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0.4%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每笔交易1000元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