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5 证券简称:新疆天业 编号:临2012—006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5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17日
● 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23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年4月2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 年度
2、发放范围:以2011 年年末总股本438,592,000股为基数发放。
3、本次利润分配以438,5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元(含税),扣税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45 元,共计派发股利21,929,600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17日
2、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2 年5 月1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5 元。对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 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 元。
4、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45 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地址:新疆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咨询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电话:0993-2623118
传 真:0993-2623163
七、备查文件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