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4 股票简称:光电股份 编号:临2012-22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17日
●除息日:2012年5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4月27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年4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2年5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母公司)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7,950,697.62元,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95,069.76元后,加年初未分配利润69,773,934.03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85,929,561.89元。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9,380,413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0,469,020.6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75,460,541.2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根据国家税法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 元。
(2)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5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45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17日
2、除息日:2012年5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2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17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以下股东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9-82537951
联系传真:029-82526666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乐中路35号证券管理部
邮政编码:71004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