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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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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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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2—28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5月8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的形式发出,2012年5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04,421,344.93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截止2012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304,421,344.93元。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04,421,344.93元。

    详见2012年5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2—29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5月8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的形式发出,2012年5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04,421,344.93元。

    详见2012年5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2—30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16号文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八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15.61元,募集资金总额1,56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8,754,371.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22,245,629.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2年3月21日全部进账,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2年3月22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41014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LED外延片生产线项目428,185.87实际募集资金×80%
    2补充公司流动资金70,000.00实际募集资金×20%
    合 计498,185.87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总投资为498,185.8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将按80%和20%的比例对上述两个项目进行分配,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为把握市场机遇,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有资金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LED外延片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已完成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80%即1,217,796,503.20元对其增资。

    截至2012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304,421,344.9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
    1LED外延片生产线项目4,281,858,700.001,217,796,503.20304,421,344.93
    2补充公司流动资金700,000,000.00304,449,125.800.00
     合 计4,981,858,700.001,522,245,629.00304,421,344.93

    上述预先用自筹资金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304,421,344.93元,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2]第410227号《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签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公司2011年5月21日披露的《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编号:2011-32)中明确提出:“为把握市场机遇,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有资金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金额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资金投资内容及进度。

    2、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签证截止2012年3月31日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304,421,344.93元。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04,421,344.93元。

    4、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截止2012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304,421,344.93元。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04,421,344.93元。

    5、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04,421,344.93元。

    6、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德豪润达本次置换行为不存在违反变更德豪润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且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德豪润达决策层在决定本次置换事宜前,与保荐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且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银河证券同意上述德豪润达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2—31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16号文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八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15.61元,募集资金总额1,56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8,754,371.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22,245,629.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2年3月21日全部进账,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2年3月22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41014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LED外延片生产线项目4,281,858,700.001,217,796,503.20
    2补充公司流动资金700,000,000.00304,449,125.80
    合 计4,981,858,700.001,522,245,629.00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LED外延片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德豪润达”),公司已完成用本次募集资金1,217,796,503.20元对其增资。

    公司及芜湖德豪润达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路支行、中国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了六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陆续与上述银行及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002020929100156205,截至2012年3月2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23,889,629.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LED外延片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芜湖德豪润达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401014210010157;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开设专户,账号为553900051210208;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4001675408053003754;在中国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81215353519;在交通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42006002018170462351。截至2012年4月1日,该五个专户余额分别为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100,000,000.00元、217,796,503.20元、200,000,000.00元、100,000,000.00元。该五个专户仅用于LED外延片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芜湖德豪达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和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芜湖德豪润达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芜湖德豪润达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杰峰、于凌雁可以随时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芜湖德豪润达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5%的,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同时向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和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出具对账单或向公司、芜湖德豪润达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公司或芜湖德豪润达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十、本协议自协议相关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银河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