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临2012-008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子公司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的报告,进出口公司于同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2日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浙甬商外初字第18号),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5月11日,进出口公司因与被告诺华有限公司、浙江香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 年5月12日受理案件,并签发(2012)浙甬商外初字第1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诺华有限公司(CHINA PROMISE LIMITED)(以下简称“诺华公司”)
被告:浙江香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公司”)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香港分行”)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宁波分行”)
(二)、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原告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香溢公司签署了一份代理进口合同,香溢公司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一批电解铜,进出口公司随即依香溢公司指定作为买方与被告诺华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一份,货款总价为4,250,000.00美元;支付方式为100%发票金额(美金)的不可撤销、远期90天信用证。经进出口公司依据上述《买卖合同》并作为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第三人建行宁波分行开立了编号为83008010059524、受益人为诺华公司、总额为4,2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建行宁波分行收到交行香港分行寄出的、转交且要求确认付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并向进出口公司发出《信用证单据通知书》,通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证到单(总金额4,674,603.31美元)后,进出口公司发现上述业务的提单和提单发货人皆虚假,且提单下无货物;后经进出口公司查实,香溢公司和诺华公司系受同一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实际是利用远期信用证套取资金而并无任何真实贸易背景。同时建行宁波分行因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明显的不符点而向交行香港分行发出拒付电文。因此,进出口公司认为香溢公司和诺华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证欺诈,而交行香港分行并没有购买相符单据,并不构成议付;且同时交行香港分行在事先明知且应当知晓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为上述信用证欺诈提供了便利,并非善意第三人。
(三)、诉讼请求:
1、判决终止支付由第三人建行宁波分行开立的编号为83008010059524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4,674,603.31美元。
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进出口公司提交的《起诉状》
2、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浙甬商外初字第18号)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