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2-021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议案除议案九以外的其他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议案九为特别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12年5月14日上午9:00
(三)召开地点:金陵江南大饭店(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500号)
(四)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五)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方式
(六)主持人:王耀方董事长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31名,代表股份93,289,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8.31 %。
(二)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88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88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88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89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89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中短期低风险信托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88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89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公司董、监、高人员收入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89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89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89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蔡桂如先生、杜守颖女士、王轶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 2011年度的工作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李大魁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杜守颖女士代为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童朋方 张祥元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