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低于5%
2012-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低于5%
证监会昨天颁布《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应当低于5%。此外,《规定》对股东入股期货公司前应具备的能力、条件,以及入股期货公司后应履行的义务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按照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规定》特别指出,有符合两类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持有期货公司股权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一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二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参股证券公司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且该证券公司已经取得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3种以上业务资格。
此外,《规定》对股东入股期货公司前应具备的能力、条件,以及入股期货公司后应履行的义务等提出了相关要求,如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入股股东应当逐层披露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详细说明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等。(孙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