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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规范
    国有资本收益净利润扣除问题
    2012-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一信 ○编辑 阮奇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规定需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中央文化企业可在计算收益前先行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

      《通知》规定了各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财政部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今年申报受益的具体流程。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以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5%进行申报。

      其中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则按零申报,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则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对于法定公积金,则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扣除,其中企业申报抵扣法定公积金的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对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通知》规定应以向国家股分配的2011年度股利、股息进行申报。申报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对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应当依法予以分配的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的决议。

      财政部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2年5月31日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在6月30日前向财政部文资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文资办将在收到中央文化企业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