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公告
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股票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2-11号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金川
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5月14日,我公司子公司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下称杨家湾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川民初字第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我公司子公司杨家湾公司诉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源集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受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西部汇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汇源矿业)
汇源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起因
2007年,被告汇源矿业将其所持原告方股权转让给了现股东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岷电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汇源矿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受原告委托继续对金川杨家湾水电站工程进行工程建设管理。
之后岷电公司、原告与汇源矿业签订《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下称: 《补充协议》),约定了汇源矿业受原告之托对杨家湾水电站进行管理,约定管理范围:完成电站初步设计全部内容,总投资控制在12500万元内,利益风险为超出部分由汇源矿业承担,节约部分归汇源矿业所有。
后又于 2009年4月2日,由原告与汇源矿业、汇源集团、岷电公司四方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二》),约定了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09年5月7日,汇源集团对汇源矿业履行协议的赔偿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汇源矿业不按协议履行,对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不到位,致使电站引水隧洞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在工程逾期两年多时间里,被告拒不整改,使原告一亿多元的投资长期不能投产运行,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矿业赔偿原告因金川杨家湾水电站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的缺陷处理费用人民币(下同)5240.25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矿业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524.025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矿业向原告支付从2009年5月8日起至电站试运行成功之日止的电站逾期试运行成功损失赔偿款,按电站每逾期1天支付5万元赔偿款计算,应从2009年5月8日起计算至电站试运行成功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日2012年4月16日,共1074天,赔偿款为5370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矿业按约定支付原告应收款68099.42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源集团上述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2被告承担。
三、我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并将积极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川民初字第15号;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