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2-0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
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A股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18日
●除息日:2012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25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情况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2年5月7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1年5月8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并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2011年度末期利润分配以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042,423,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1年度末期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含税),共计人民币912,726,900元。
2、发放年度:2011 年度。
3、发放范围及对象:截至2012年5月18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
(3)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27元派发现金红利。如上述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A股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18日(周五)
除息日:2012年5月21日(周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25日(周五)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本部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联系电话:0312-2197813、0312-2197812
联系传真:0312-2197812
联系电邮:zqb@gwm.com.cn
六、备查文件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14日
股票代码:601633 股票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2-020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获得回购H股一般性
授权通知债权人第二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本公司”)于2012年5月7日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201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授予本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回购不超过各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10%的本公司H股。根据一般性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可于有关授权期间回购本公司H股,以及在获得有关中国监管机构批准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决定有关回购本公司H股的相关事宜。董事会执行上述回购后,本公司会注销所回购的H股,而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因此,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发布公告:
自2012年5月7日向本公司债权人发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获得回购H股一般性授权通知债权人公告》(首次致债权人公告)后,凡本公司债权人均可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可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首次致债权人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于指定期限按上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有关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本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应持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另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另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件地址:中国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收件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李红强先生
邮政编码:071000
特别提示: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 以传真方式申报者,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86-312-2197812
特别提示: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86-312-2197812/2197813
联系人:李红强先生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