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49 证券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临2012-010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分配或转增比例及每股分配或转增比例
单位:股
| 每10股送股数 | 10 |
| 每股送股数 | 1 |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45 |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305 |
●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 | 2012年5月18日 |
● 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21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 2012年5月22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2年5月25日 |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1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2 年5 月18 日下午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39,159,4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元(含税),送10股,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5元,共计派发股利107,621,737.65元(含税)。实施后总股本为478,318,834股,增加239,159,417股。
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05元/股。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以及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45元/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05元/股。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 | 2012年5月18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21日
(三)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 2012年5月22日 |
(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2年5月25日 |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5月1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共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两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两家股东之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发的红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送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零碎股份,中登公司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 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
六、 股本变化情况表
单位:股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 送股 | 公积金转股 | 其他 | 小计 |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1、国家持股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113,775,543 | 47.57 | 113,775,543 | 113,775,543 | 227,551,086 | 47.57 | ||
| 3、其他内资持股 | ||||||||
| 其中: | ||||||||
| 境内法人持股 |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 4、外资持股 | ||||||||
| 其中: | ||||||||
| 境外法人持股 |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113,775,543 | 47.57 | 113,775,543 | 113,775,543 | 227,551,086 | 47.57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
| 1、人民币普通股 | 125,383,874 | 52.43 | 125,383,874 | 125,383,874 | 250,767,748 | 52.43 |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4、其他 |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 125,383,874 | 52.43 | 125,383,874 | 125,383,874 | 250,767,748 | 52.43 | ||
| 三、股份总数 | 239,159,417 | 100 | 239,159,417 | 239,159,417 | 478,318,834 | 100 | ||
七、 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478,318,834股摊薄计算的2011年度每股收益为0.74元。
八、 有关咨询办法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951-2085256 0951-2052215
传真:0951-2085256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二公里处
邮编:750021
九、 备查文件目录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2年5月14日
股票代码:600449 股票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2012-011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12年5月14日上午9: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王广林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113,827,9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兴业律师事务所柳向阳、杜芳馨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具体方案如下:
1. 申请注册额度: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含9亿元)。
2. 票据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3. 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并遵循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4. 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5. 发行方式:余额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6. 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
7. 承销机构:聘请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发行。
8.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授权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可依据适用法律、市场环境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和办理以下事项:
(1) 在股东大会确定的注册额度和期限范围内,确定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其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规模、发行规模、期限、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等与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并视情况确定是否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本次中期票据及申请注册的具体时间。
(2) 对本次注册发行的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规模作出安排。
(3) 与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相关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主承销商和中介机构,办理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会员资格及办理本次发行的审批事项,办理发行及交易流通等有关事项,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 如监管部门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意见对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授权事宜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或相关事宜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经表决,113,827,943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 %,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兴业律师事务所柳向阳、杜芳馨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