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有关诉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2-010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有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关于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元通租赁”)诉讼情况的报告,元通租赁已就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寺支行(下称“招行静安寺支行”)委托借款事宜起诉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景公司”)及董秀月、蔡贤松、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并已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元通租赁
原告:招行静安寺支行
第一被告:华景公司
第二被告:董秀月
第三被告:蔡贤松
第四被告: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2011年1月,元通租赁通过招行静安寺支行向华景公司发放委托贷款4800万元,并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约定委托贷款金额4800万元,年利率15.8%,借款期限36个月,由华景公司分3年按季还款,季度还款额为5100023.16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元通租赁、招行静安寺支行将以上借款如期投放。
同时,华景公司以其名下253宗在建工程为借款抵押担保,并在灌云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元通租赁依法取得了上述抵押物的登记证书。期间,董秀月、蔡贤松、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为华景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自2011年11月起,华景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并已陷入多起重大诉讼纠纷,现已经营困难。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华景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8466099.84元,并支付利息4258374.58元,罚息163390.71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2年3月31日,此后按规定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2、判令华景公司承担元通租赁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用600000元;
3、如华景公司不履行前述业务,元通租赁有权以华景公司名下253宗在建工程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董秀月、蔡贤松、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华景公司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37号)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 5 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