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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商所修改交割相关规则
    2012-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叶苗 ○编辑 杨晓坤

      ⊙记者 叶苗 ○编辑 杨晓坤

      

      5月16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了交割相关规则修正案,共涉及交割细则、结算细则、两个仓单管理办法及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五项规则四十五处条文的修改。

      据介绍,相关规则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取消了豆油整罐入出库、玉米、黄大豆2号整仓入出库要求。大商所在近年来的调研中发现,交割实践中,卖方客户受铁路运力、货物价格变化和质检情况等影响,无法保证按整仓(罐)入库;在未规定整仓为最小交割单位情况下,买方客户交割量也较少恰为整仓(罐);同时,由于交割仓库需为每个客户预留整仓(罐)库容,导致了库容大量浪费。因此,此次修改删除了整仓(罐)入出库相关要求。

      二、简化了交割仓库入库检验相关材料提交手续。鉴于检验报告内容与检验证明相同,为简化交割仓库入库检验相关材料提交手续,相关规则将不再要求仓库向交易所提交检验证明,只要求仓库提交检验报告。同时,对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两个品种,根据规则修正案,《标准仓单单注册申请表》无需再等到交易所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之后才可由交割仓库开具,而是在商品检验合格后即可开具。此次修改对《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内容也进行了简化。

      三、优化了交割预报相关规定,所有品种的交割预报有效期统一缩短至30天;棕榈油、豆油预报定金由10元/吨提高到30元/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预报定金由20元/吨提高到30元/吨;明确规定了罚没后的交割预报定金转交给交割仓库,从而弥补交割仓库因客户未如期入库而可能受到的相应损失。

      四、修改了交割仓库资格管理相关规定。考虑到与固定资产相比,净资产更能反映企业的真正实力和经营状况,此次修改将申请交割仓库时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数额要求修改为对“净资产”的要求;同时,由于实践中,很多实力强、资质好的仓库是最近几年成立的新物流仓储企业,管理人员中单一从事多年仓储业务的较少,因此,规则修正案不再对仓库主要管理人员的仓储管理经验年限进行要求。此外,针对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交割仓库股权关系和主体资格发生变化,但仓储地点、经营管理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形,在交割仓库被取消资格时,不再一概要求交割商品须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而是允许其采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处理方式。

      五、修改厂库每天向交易所报送期货商品出库数量的相关规定。为减轻厂库负担,规则修正案不再要求厂库报送每天的期货商品出库数量,只要求厂库如实记录,以备交易所核查。

      此外,规则修正案对部分业务操作时间也进行了修改。如期转现买卖双方会员交付货款、仓单的时间由结算前调整为11点30分之前;仓储及损耗费收取时间由每月末调整为每月初的三个交易日内;交割仓库入出库最高费用标准核定及公布时间,由每年定期公布改为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不定期核定、公布;交割仓库提交年度财务报表的时间由“每年初”修改为“每年四月底之前”。

      上述规则修正案于2012年5月17日起施行。2012年5月17日之前已办理的交割预报,其有效期与交割预报定金相关事项仍按原规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