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要闻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产业纵深
  • 11:特别报道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市场·观察
  • A8:路演回放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钱沿周刊
  • T6:钱沿周刊
  • T7:钱沿周刊
  • T8:钱沿周刊
  • 奥朗德胜选冲击波还将持续
  • 原油定价权博弈之路注定曲折漫长
  • 为“对赌”条款正名
  • 下半年持续降准可能性并不大
  • 敛财有术:外资酒店的升级游戏
  • 新股发审市场化离不开法制护航
  •  
    2012年5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6版:观点·专栏 上一版  下一版
     
     
     
       | 6版:观点·专栏
    奥朗德胜选冲击波还将持续
    原油定价权博弈之路注定曲折漫长
    为“对赌”条款正名
    下半年持续降准可能性并不大
    敛财有术:外资酒店的升级游戏
    新股发审市场化离不开法制护航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新股发审市场化离不开法制护航
    2012-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季先

      ⊙李季先

      

      仅仅相隔半年,同样是关联交易,奥瑞金包装带伤过会,而京客隆商业集团则梦断IPO发审会,两家公司截然不同的IPO审核结果,似乎给了市场一个从实务角度解读新股发行审核新政方向的机会。联系到近期监管部门在不同场合强化信息披露、不再对企业可持续盈利能力及历史演变等问题做实质性判断的多次表态,新股发行审核的市场化,仿佛已近在咫尺。

      但上周末海澜之家服饰和利泰制药两公司的首发申请被否说明,这只是一个围绕IPO发行审核市场化的制度性误会。作为核准制与注册制过渡阶段的新股发审市场化,仍然有很多法制化问题有待解决,譬如关联交易和出资的法律形式的审核尺度,绝不仅仅是个别案例展示的“监管部门主要审核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部分,不再对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关联交易、可持续性盈利能力等问题做实质性判断,仅要求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在招股书及相关文件充分披露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发表意见”这么简单。

      偏重信息披露监管,注重形式审核,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会一概放弃对申请IPO公司的实质判断,老实说这也不是新股发行审核市场化的必然选项,更不是新股发审市场化的关键,在健全的法制化下的发审市场化才是。事实上,没有法制化护航的新股发审市场化之路,注定是不平坦的。相关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已经过会和被否的IPO项目中,近乎相同的审核事项,比如同样存在关联交易和涉嫌同业竞争,在性质和危害程度都差不多的情况下,面对发审会的审核,有的公司顺利过会了,而有的公司则被否,这种因审核标准不尽统一、审核法制化不够导致的结果迥异情形,占到整个IPO项目总量的三成以上。

      IPO发审“市”有余而“法”不足,发审标准随行就市、市场化有余而法制化不够,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同样类型的案例,不管是成功过会的案例,还是失败被否的案例,譬如对涉嫌同业竞争注销关联企业问题和专利等重要资产状况信息披露程度的处理和解决过程等等,对后来的拟上市企业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可参考性;一事一议或面对面的不停的监管沟通,仍然是IPO审核监管的常态,这无疑大大降低了IPO的审核效率,并加重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成本,更不利于消除公众对发审部门的偏见和误会。

      “无法制则无市场”,新股发审市场化,首先是新股发审的法制化。衡量新股IPO发审是否市场化或是否正在向市场化迈进的一个重要判断节点,不在于IPO信息披露重要性的上升,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可持续性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问题做实质性判断,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话语权上升(尽管这些也很重要),甚至也不在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标准的宽严程度,而是监管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在IPO审核时是否真正做到了在“法律确定性”保障下的发审市场化,即标准统一下的令行禁止。同样的,在IPO发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管是由哪一个发审委员或哪一组发审委员审核,结果都应该是一样的。

      对于IPO发审市场化,还不能不提及的一个误解是,仿佛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只要该企业如实并充分披露了相关历史或现实“罪责”,则在审核市场化的旗帜下就可以安然过关,否则相关IPO审核就会被贴上“非市场化”的制度标签。笔者认为,这是对IPO审核市场化理解上的一个天大误会,是根本不了解IPO审核市场化概念下的法制涵义。无论如何,“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不具有法律‘硬伤’”是IPO顺利过关的前提,依法充分披露信息,只是拟上市企业IPO的条件之一,不能代替其自身的合规性。有法律硬伤(譬如存在未补正的巨额出资瑕疵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根据法制原则,无论怎么披露都不可能允许其上市,但如果该拟上市企业对相关历史或现实“罪责”都已经依法规范并作了完整披露,相关中介机构也出具了明确肯定的意见,则依据新股发审市场化原则,监管部门就不能再揪住该问题不放,应该直接批准其发行上市申请。

      所以,市场化毫无疑问是新股发行审核改革的根本方向,但法制化是市场化的里子,可以说,没有新股发行审核的法制化,也就没有新股发审的市场化。

      新股发审市场化,万万不能没有法制的护航。

      (作者系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