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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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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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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2-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9 证券简称:耀皮玻璃 编号:临2012-07

      900918 耀皮B股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5月17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监事会主席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益彬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年报和内控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2012年度两项审计费用为40万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董事会原则同意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2012年公司与股东方皮尔金顿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人民币8,700万元;与北京泛华玻璃有限公司、滦县小川玻璃硅砂有限公司等联营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与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以上合计为人民币14,700万元。

      表决结果:5票通过,0票反对,3票回避表决(林益彬先生 、

      保罗·拉芬斯克罗夫特先生 、柴楠先生)。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经各股东单位推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同意提名:林益彬、保罗· 拉芬斯克罗夫特、柴楠、张定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林楚、陈国庆、易芳、钱世政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钱世政为会计专业人士。(候选人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条款如下:

      第三条原文为:公司注册名称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SYP GLASS GROUP CO., LTD.。拟改为:公司注册名称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YAOHUA PILKINGTON GLASS GROUP CO., LTD.。

      第一百五十七条原文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拟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特种玻璃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理财的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未来年度可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上限为人民币40000万元,期限至2013年6月底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员工工资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延期江苏耀皮股东贷款的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江苏耀皮股东贷款延期,贷款总额度依然为9000万元,期限延长3年,至2015年6月底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第1、2、3、5、项议案尚需提交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林益彬董事长

      3、会议时间:2012年6月8日(星期五)上午9:30;

      4、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210号1号楼;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6、审议公司《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9、审议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林益彬、保罗· 拉芬斯克罗夫特、柴楠、张定金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朱林楚、陈国庆、易芳、钱世政

      10、审议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股东监事候选人:胡立强

      11、审议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和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以上1、3、4、5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详情见2012年3月29日上海证券报);6、7、8、9、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项议案已经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详情见2012年3月29日上海证券报);10项议案已经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1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详情见2012年1月19日上海证券报)。

      (三) 会议参加对象:

      1、2012年6月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2012年6月4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6月1日);

      2、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四) 登记方法:

      1、法人股股东持有股东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表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登记日期:2012年6月5日 9:00-16:00

      4、登记地点:上海浦东新区莲溪路1210号1号楼

      (五)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1-61633522 传真:021-58801554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莲溪路1210号1号楼(绿科路口)

      邮政编码:201204

      联系人: 张玉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日期:2012 年 月 日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林益彬,男,中国籍,曾任上海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处长,云南省国资委副主任(挂职),现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总裁

      保罗.拉芬斯克罗夫特,男,英国籍,曾任EVERSHEDS公司律师,SHAREOUT.COM有限公司公司秘书兼法律事务主任,HUNTSMAN TIOXIDE公司商务法律顾问,皮尔金顿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现任皮尔金顿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部总裁、NSG建筑玻璃中国区总裁

      柴楠,男,美国籍,曾任麦肯锡顾问管理咨询公司(香港)管理咨询顾问;拉法基集团战略发展副总裁、中国高级副总裁、中国北方区总裁;中国投资顾问公司创始人及总裁;皮尔金顿/板硝子任中国总代表;现任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定金,男,中国籍,现任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

      朱林楚,男,中国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现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上海经济年鉴社社长、法人代表

      陈国庆,男,中国籍,现任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会长、全国工业玻璃和特种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易芳,女,中国籍,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芳律师在资本市场、金融等领域拥有十余年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企业上市、增发等融资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其负责承办的“西气东输”项目曾获《亚洲法律业务杂志》“2004年度中国最佳项目大奖”之“基础建设”和“能源及资源”两个大奖提名,“世博园区中国馆、主题馆太阳能光伏发电合作”项目被推选为上海市律师协会2009年“世博服务明星奖”候选项目。易芳律师在2008年荣膺第三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2009年入选法律出版社的《中国金融证券专业律师》, 2010年荣获上海市律师协会“服务世博优秀律师”称号,2010年同时被IFLR和Legal 500评选为银行金融领域的领先律师。易芳律师获得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

      钱世政,男,中国籍,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会计学学士学位、复旦大学,获管理科学博士。曾在复旦大学会计学系任系副主任。曾供职于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院和香港科技大学会计学系,在美国南加州大学会计学院任访问学者。1998年加入香港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HK363)副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SH600837)副董事长,现任中国龙工控股有限公司(HK3339)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SZ157)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朱林楚先生、陈国庆先生、易芳女士、钱世政先生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朱林楚先生、陈国庆先生、钱世政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易芳女士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易芳女士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易芳女士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被提名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仅指会计专业人士钱世政先生)。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林楚、陈国庆、钱世政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仅指会计专业人士钱世政先生)。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易芳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19 证券简称:耀皮玻璃 编号:临2012-08

      900918 耀皮B股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5月17日召开。会议应到监事4名,实到监事4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自强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提名胡立强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另经公司工会民主选举,徐宏、邹芝平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对其他事项的意见

      (一)监事会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年度报酬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投资理财报告》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讨论。

      监事会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在审议表决各项议案时履行了诚信义务,审议通过各项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上第一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候选人简历

      胡立强,男,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上海耀华玻璃厂工段长、支部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上海新型建材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开捷门窗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水泥厂党委书记;现任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工会主席兼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徐宏 男,专科学历,曾任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科综合计划员、副经理、经理、审计室主任,现任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流程管理经理

      邹芝平 男,大学学历 ,曾就职江苏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万隆会计事务所上海分所项目经理;佐丹奴集团审计主管;现任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经理

      证券代码:600819 证券简称:耀皮玻璃 编号:临2012-09

      900918 耀皮B股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辞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5月7日公司收到副总经理安吉申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安吉申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所负责的相关业务工作已进行了良好的交接,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对安吉申先生在任期间所做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