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2-01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05月17日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288,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87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杜有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马廷义先生因故无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杜有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1年度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进行的审计,公司201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56,174,341.53元,按母公司净利润186,409,930.59元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33,025,089.62元,扣减分配2010年度现金红利68,200,000.00元,2011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32,594,027.15元。现提议对公司2011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如下:
公司拟以2011年末总股本401,000,000股计算,按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40,100,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未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选举赵引贵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30万元。
同意股份288,200,0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杨权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05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