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80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6条、第13.2.7条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于2012年5月21日停牌一天,自2012年5月22日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预计股票停牌日为2012年6月19日。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下午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预)字第1-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申请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情况简介:
申请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
住所地: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156号
申请时间: 2012年3月1日
申请事由:申请人以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金60,450,000.00元及利息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1. 裁定的时间:2012年5月18日
2. 裁定的主要内容:本院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提出对其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有利于充分整合其现有资源,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率,有利于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申请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预)字第 1-1号】尚未指定管理人,一旦法院完成该项工作,公司将积极配合管理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法院未指定管理人之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指定管理人后,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联系人:张海文、白杨
联系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0536)2275007;传真:(0536)7252140
四、公司股票停牌和复牌事项
由于公司的重整已被法院受理,根据《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因本公司股票已于2012年4月23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因此本次无须再做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规则》第13.2.6条、第13.2.7条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于2012年5月21日停牌一天,自2012年5月22日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定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五、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预)字第 1-1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81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股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以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金60,450,000.00元及利息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6条、第13.2.7条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于2012年5月21日停牌一天,自2012年5月22日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定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披露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